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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0.00     定价 ¥ 32.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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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7731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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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事诉讼法修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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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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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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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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