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导引。围绕主题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反间谍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反间谍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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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注解
本条为2014年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023年修订反间谍法时,对本条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了“非法获取”的方式,将“非法持有”修改为“非法获取、持有”;二是,增加了“数据”的内容,删去了“其他”的表述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修改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本条中的“任何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国籍不明的人。任何“组织”是指一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由多个人组成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境内组织或境外组织。本条规定的国家秘密的对象范围,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列为国家秘密并规定了密级的文件,这类文件的下发都标有一定的范围。属于国家秘密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和信息是载体与内容的关系,所有数据都能称为信息,但不是所有信息都属于数据,信息的范围大于数据。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况统计、档案材料、研究结论等以及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文字载体。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资料既包括传统的纸质载体,也包括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属于国家秘密的“物品”主要是指除了文件、资料外,其他列入国家秘密的实物,如属于国家秘密的科研设备、产品或者军事武器等。本条中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无论是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还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的行为,或者是通过给予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的行为等,都属于非法获取的手段方法。非法获取是具体行为的实施状态,也是非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非法获取是指除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间谍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果实施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获取行为,则属于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间谍行为,应当按照间谍行为进行处理。
应用
23.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上具体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从保密程度上划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4.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上述规定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应知悉国家秘密,擅自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属于非法持有。二是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这种情况指具有某项国家秘密知悉权限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携带,私自复制、留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配套
《刑法》第282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9—11、16、25、26条;《数据安全法》第3、32条;《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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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法治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
1.如何理解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间谍行为的定义】
2.如何界定“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
3.如何理解“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4.如何理解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第五条【国家协调机制】
5.何为本条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6.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是否等同于国家安全机关
第六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义务】
7.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支持协助和保密义务】
8.公民和组织应如何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
9.公民和组织泄露有关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九条【保护和表彰奖励】
10.国家安全机关对哪些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在哪些情形下,国家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12.国家如何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
13.两人及两人以上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进行举报的,如何进行奖励认定
14.以发放奖金方式对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进行奖励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第十条【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履职义务】
15.如何理解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
16.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是否可以用于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安 全 防 范
第十二条【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
1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承担哪些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
18.行业主管部门应承担哪些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管责任
19.国家安全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20.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21.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责任】
22.国家安全机关应如何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
23.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4.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25.哪些器材属于专用间谍器材
26.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间谍行为】
27.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
第十七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和职责】
28.如何确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
29.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第十八条【重点单位人员的反间谍防范】
30.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在人员管理方面应落实哪些责任
第十九条【重点单位物理防范】
第二十条【重点单位技术防范】
3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技术防范措施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
32.安全控制区域内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转让、销售是否需要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第二十二条【技术防范的标准制定及检查检测】
33.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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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021年4月26日)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2022年6月6日)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2017年3月9日)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2021年7月30日)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3月9日)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7日)
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3月11日)
实 用 附 录
反间谍法新旧对照表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一批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节录)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节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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