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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
0.00     定价 ¥ 10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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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3665
  • 作      者:
    郑小敏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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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观察  统计数据直观展示行业动向

聚焦热点  探索金融领域年度前沿问题

典型案例  深度剖析金融交易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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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主编

郑小敏,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管委会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郑小敏律师长期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争议解决、资产处置、新型交易风险诊断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副主编

胡宇翔,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主任,金融争议解决团队负责人,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胡宇翔律师专注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领域的疑难案件和风险处置项目,近10年曾代理超过30家金融机构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金融法院、贸仲和北仲的各类金融案件。胡宇翔律师曾入选2023及2022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2022年度LEGAL500争议解决领域上榜合伙人、2022年度IFLR Rising Star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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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节  争议解决程序的新发展

一、进一步推动金融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探索司法管辖与行政辖

区适度分离

在区域内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是司法组织模式的重要迭代方式之一。2022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成渝金融法院定址重庆,成为继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之后的全国第三家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可以打造更好的金融法治生态系统,显著改善成渝地区金融法治水平,增强区域金融市场的吸引力。

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首个明确实施“司法管辖与行政辖区适度分离”的金融法院,有助于探索“专门法院+跨行政区域法院”跨域管辖机制。其管辖范围包括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定案件。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2〕20号,2022年12月20日发布)。

从地域管辖范围来看,成渝金融法院与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该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突破了原有“一城一地”的传统管辖思路。此类情况在其他类型的专门法院地域管辖安排中并不鲜见。例如,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大致覆盖川渝湘鄂赣皖六省市的长江干支流水域。但是,从争议案件数量、案由类型等角度来看,金融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对民商事审判乃至民商事经济、金融活动的影响力显然更高。

从级别管辖范围来看,成渝金融法院的上级主管法院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地域管辖安排或将推动管辖区域金融审判一体化,这也是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推动金融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未来四川省内属成渝双城经济圈的15个地级市内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其裁判口径、司法观点可能因审级安排等因素最终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趋同。

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持续推进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开展一年后,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共提级管辖案件435件,同比增长19.50%,其中23.70%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3.96%的案件属于在辖区内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34.91%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再审程序运行持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收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275件,较试点前下降85.33%,占全部民事、行政案件比例从试点前63.93%降至19.36%,案件数量结构明显优化,有效解决再审申请滥诉和审查程序空转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49323件,其中受理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16.094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审申请5428件,“下交”案件仅占全部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的2.18%。高级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率为9.08%,裁定再审案件改判率为28.18%,比同期办理的不服下级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分别高出3.37%、6.55%,未出现“高驳回率”和“高维持率”等现象,再审依法纠错功能得到加强。

下一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将在健全重大典型案件发现、识别和筛选机制,完善类案检索平台功能,建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专项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再审预收费制度等方面继续推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中国人大网2022年8月31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8/792c7527ca1b4f0dac343fc219cb1c66.shtml。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调整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主要就涉外案件的级别管辖标的额进行了修订,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自2023年起涉外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众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界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额分为2000万元以及4000万元两档: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四、取消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取消前置程序,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在制度层面改进了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有利于发挥证券诉讼对证券市场的净化作用。

前置程序取消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重大性认定的问题从监管认定转向法院认定,法院实质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定义或列举的方式难以直接涵盖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问题,故仍须借助证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的判断;另一方面,从全国层面来看,针对虚假陈述类案件的审判力量有限,有必要联合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专家库”或“专家论证”等征询专业意见的机制。因此,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可能就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流程制定衔接性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践探索

第三方资助仲裁通常是指第三方资助人(以下简称资方)可以根据书面的资助协议,向仲裁当事人(以下简称受资方)提供金钱或其他经济资助,若受资方在仲裁程序中取得了资助协议定义的胜诉结果,资方就有权分得仲裁裁决带来的经济利益。商事仲裁、投资仲裁等仲裁活动通常需要争议方承担高昂的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因此第三方资助仲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能够有效应对争议方在债权变现成本方面的现实需求。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国际仲裁地普遍对第三方资助持开放态度,但第三方资助在境内尚属新兴风险投资方式。第三方资助的投资主体资格、准入标准、资金来源、禁止过度控制、信息披露等尚无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因此,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尤为审慎。例如,在(2021)沪02民终10224号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投资方过度控制诉讼投资协议,因损害公共秩序而无效。本文认为,该诉讼投资协议被认定无效并非我国审判机关对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否定性评价,而是指出了当前我国第三方资助制度的纠偏路径。第一,投资方与律所需要设置利益隔断,投资方不能通过诉讼资助的方式进入诉讼代理领域、也不能帮助律所规避诉讼代理规范。第二,保障标的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自由,一方面要保证被资助方委托律师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另一方面要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在(2022)京04民特368号、369号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性、信息披露、利益冲突规则、保密性问题进行了辨析和认定,肯定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性,支持了第三方资助仲裁在信息披露、利益冲突、保密性方面的创新尝试。

2022年,第三方资助仲裁在中国的实践探索如火如荼。虽然当前我国并未出台直接规制第三方资助仲裁行为的法律规范,但是司法实践的发展正在推动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制度化、合法化。未来,第三方资助仲裁可能成为商事仲裁的重要途径之一。

六、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协助保全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参见《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该文件明确了可采取的保全类型。中国内地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三种类型,澳门的保全包括“普通保全”和“特定保全”。前者是为防止“造成严重且难以弥补之侵害”“确保受威胁之权利得以实现”的措施;后者包括占有之临时返还、法人决议之中止执行、临时扶养等七种情形。为最大限度方便跨境仲裁当事人,该文件将两地法律中所涉保全类型全部纳入。

该文件明确了适用的仲裁程序,将可相互提供保全协助的仲裁程序限定于两地仲裁机构管理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即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和依据《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排除了临时仲裁程序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

该文件明确了申请保全的阶段。根据该文件第2条、第5条的规定,有关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两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仲裁裁决作出前”包含三个阶段,即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前以及仲裁中。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需要根据被请求地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七、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仲裁规则》 参见《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修改说明》,载北京仲裁委员会网2021年12月24日,http://www.bjac.org.cn/news/view?id=4093。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新版仲裁规则。2022年版《仲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开庭方式包括网上开庭,同时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方式;明确规定电子送达方式,并规定本会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增加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规定本会主任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两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进一步调低机构费用封顶金额,将机构收费封顶金额调整为700万元人民币,即争议金额超过39.64亿元人民币的案件,机构费用不再增加;在第7条“申请仲裁”中,明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申请书中列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亦即通常所说的“仲裁依据”;在第8条“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中,将合并申请条件中“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修改为“多份合同存在相同当事人”;在第9条“受理”中,明确当事人仲裁申请不符合仲裁规则要求,又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在第16条“文件的提交与份数”中,在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件以外,进一步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相互送达”,以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文件提交和送达的特别安排;在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65条“答辩及反请求”中增加一项内容:“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仲裁庭组成前参照前款规定确定答辩期限;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答辩期限”;等等。

八、上海仲裁委员会修订《仲裁规则》 参见《2022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18个亮点》,载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协”,2022年7月2日。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仲裁规则。2022年版《仲裁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国际投资仲裁纳入受理案件范围;开放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地概念;引入了仲裁协议准据法;确立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合并开庭、追加当事人制度;规定了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权;制定紧急仲裁员特别程序规则;设定了仲裁员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当事人“狙击仲裁员”的失权制度;明确了第三方资助的披露要求;调整裁决期限自受理之日起算;规定了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制度、视为送达制度;等等。

九、深圳国际仲裁院修订《仲裁规则》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2月21日正式施行新版仲裁规则。2022年版《仲裁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电子送达、远程开庭”等技术措施的运用从“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成了“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约定,否则默认仲裁院/仲裁庭可以采用”;就书面审理且未指定答辩期间的情况下增设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

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

为落实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有关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调整。

第一,自2022年9月21日起,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亿元或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的仲裁裁决(含仲裁调解,下同)执行案件由深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除第1条规定的由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即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本数)或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深圳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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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发展概述

第一章  金融争议的年度概况

第一节  金融争议的年度数据

第二节  主要案件类型及争议焦点

第二章  金融争议解决的新发展

第一节  法律规定的新发展

第二节  司法解释及政策的新发展

第三节  裁判理念的新发展

第四节  监管规定及政策的新发展

第五节  争议解决程序的新发展

第六节  金融争议解决的新特点与前瞻

第二编  前沿热点争议年度盘点

第一章  金融债权清收中的破产热点问题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

第二节  破产债权确认中的热点问题

第三节  破产债权清偿中的热点问题

第二章  投资对赌协议纠纷中的前沿热点问题

第一节  投资对赌协议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及司法实践回顾

第二节  2022年度投资对赌协议纠纷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影响

第三节  2022年度投资对赌协议纠纷领域重要司法案例及影响

第四节  投资对赌协议纠纷未来司法趋势预测及应对建议

第三章  新虚假陈述解释发布后证券公司责任的热点问题

第一节  虚假陈述诉讼中证券公司的“行为”认定与风险防控

第二节  虚假陈述诉讼中证券公司的“过错”认定与风险防控

第三节  虚假陈述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与风险防控

第四节  虚假陈述诉讼中的损失认定、责任形态与风险防控

第四章  受托人责任中的适当性义务热点问题

第一节  适当性义务概述

第二节  适当性义务的内涵

第三节  适当性义务领域中的前沿争议问题

第四节  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建议

第五章  名股实债中的热点问题

第一节  名股实债交易中名义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二节  名股实债交易中能否由目标公司支付本息回报?

第三节  名股实债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的热点问题

第一节  诉讼保全责任险视角下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概况

第二节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相关建议

第三编  主要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89

第一章  信托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信托行业年度数据

第二节  信托行业的新发展

第三节  信托行业前沿热点争议

第二章  证券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证券行业年度数据

第二节  证券行业的新发展

第三节  证券行业前沿热点争议

第三章  银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银行业年度数据

第二节  银行业的新发展

第三节  银行业前沿热点争议

第四章  保险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保险行业争议解决年度概况

第二节  行业前沿热点争议

第五章  基金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基金行业年度数据

第二节  基金行业的新发展

第三节  行业前沿热点争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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