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导读(第三版)》:
三、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教师法》立法宗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本法第一次用法律条文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作了规定。
1.教师的培养
我国教师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进行的。师范教育是培养师资的专业教育,其独特作用在于它能提供专门的教育训练,传授教育科学知识,使未来教师的工作活动符合客观规律,从而取得更大的教育效果。办好师范教育是教育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任务。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证;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优先录取、定向招生、免试推荐等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明确规定师范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等优惠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三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教育体系。目前,为了提高师资培养质量,必须改革师范教育,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调整师范学校的层次和布局,逐步推进由三级师范教育向二级师范教育(高师本科、高师专科)过渡。同时,鼓励综合性大学和非师范高校参与培养师资的工作,特别是要“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国家鼓励综合、理工、农业、林业、医学、财政、政法、体育、艺术、民族院校等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对此,《教师法》在第十条、第十八条作了规定。这为改变师范院校配置师资的单一渠道,拓宽教师来源,形成非师范毕业生同师范毕业生良性竞争的机制,逐步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素质提供了法律保证。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发布的《世界教育报告》的主题是“教师和变革世界中的教学工作”,在报告中,曾多次介绍我国教师的案例,对占全世界教师人数五分之一的我国在职教师教育培训活动予以高度的评价。这也反映了各地依法建立健全规范化在职教师定期进修(培训)制度取得的实效。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制定规划,使培训工作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针对性。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的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教师培训的主要渠道是各级教师进修院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视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教师培训的形式。目前,高等学校的教师培训形式主要有在职研究生班、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进修等。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方式主要有为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培训、职务培训等,可以举办本、专科班,还可举办各种短训班、单科培训班、教学研究班等。各学校要注意组织教师密切结合教学进行自学和互教,这是在职教师最基本、最经常、最普遍的进修方式。各师资培训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脱产、函授、业余面授等各种形式的培训。为了提高现有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增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走多样化的发展道路。
教师培训的原则主要是政治渗透业务的原则,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传授知识与发展智能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教师素质和促进教改两兼顾的原则等。当前,特别应充分认识新信息技术构成的挑战和可以抓住的机遇,加强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术培训,让教师学会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辅助教学,教会学生掌握新信息技术。
教师培训的范围和重点主要是利用远程教育等现代科技手段加速对教师的培训。今后几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教师在职培训任务的重点仍然是使绝大多数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逐渐取得《教材教法证书》、《专业合格证书》直至合格学历,主要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农村教师的培训,从合格学历达标培训逐步转向岗位培训,要开展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严格规范的继续教育。在大中小学都要培训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有较大影响的教书育人专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让教师走出校门进行调查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也是培训教师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不得推诿,更不得阻挠、刁难,这是法定的责任。同时,注意吸收企业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待遇包括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内容。教师的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待遇偏低,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提高教师的待遇。本法第六章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近几年来,各级党政部门落实《教师法》,积极为教师办实事,教师的待遇正在逐步提高。
1.工资
工资是国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教师的劳动报酬。我国教师工资较长时间处于偏低状况,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教师平均工资一直在国民经济十二个行业中居第十至十二位。为此,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工资水平之所以与国家公务员相比,是因为国家公务员和教师都具有为国家和社会负责的公共职责。从长远看,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将有较高的水平,且保障机制好,比较稳定。与国家公务员相比,有利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和稳定。本法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在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仍要逐步提高。要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政策予以保证,显然,这里更突出了“高于”的精神。依法实行教师比照公务员工资待遇制度,以及改善学校管理水平,健全教师内部奖励制度,使教师工资待遇已有较大幅度提高。
2.津贴
教师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执行的范围是: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其他津贴指国家给教师发放的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津贴。如在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及盲聋哑学校中发放的班主任津贴,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发放的特教津贴等。国家采取增发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毕业生和教师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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