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审判教程》: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1.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原告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3)其他组织。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在我国,还有一大批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接受中国行政机关管理,因而在行政管理活动的某些方面,都有可能同我国的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二是具有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为了更好地保护上述两类情况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