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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现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8号公布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本决定。
十、本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
编辑说明(1)
行政法规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
2022年2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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