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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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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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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378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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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广告绝对化用语“一刀切”“机械化”等问题,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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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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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

法律的决定(节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删去第六十条。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3年第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公告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25日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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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5)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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