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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评注与案例
0.00     定价 ¥ 119.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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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8493
  • 作      者:
    冯晓青,杨利华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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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是学习、研究和把握《著作权法》基本精神和内容的理想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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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杨利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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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书的体系与结构

本书为《著作权法》全部六十七个法条添加了评注与相关案例。本书对于《著作权法》法条的分析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法条对比”、“条文主旨”、“修改理由”、“条文释义”以及“以案说法”。

“法条对比”部分采用表格的形式对比分析了2010年《著作权法》与2020年《著作权法》,并且具体标注每一法条的修改之处,以此直观展现法条之间的区别。

“条文主旨”部分提纲挈领地概括了每一法条的主题与意义,以使读者能够迅速把握法条的要旨。

“修改理由”部分具体阐述了2020年《著作权法》法条进行修改的国际与国内背景,以期向读者呈现《著作权法》相关法条为何修改,以及修改理由。

“条文释义”部分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以及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对于2020年《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期指明相关条文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的作用、其与相关法规的配套衔接以及司法适用的要点与难点等问题。

“以案说法”部分选取相关典型案例,通过情景引入的方式深刻而又生动地向读者传达相关法条的具体适用问题。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杨利华教授共同主编,中国农业大学罗娇副教授,中原工学院杜爱霞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讲师周贺微博士,北京科技大学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刁佳星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师郝明英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研究人员闻馨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刘容法官助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易镁金,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生邵红红担任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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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 003

第二条:适用范围 / 010

第三条:著作权的客体 / 019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 / 035

第五条:不予保护的客体 / 043

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 050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机构 / 059

第八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授权行使 / 063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的主体 / 073

第十条:著作权内容 / 087

第十一条:著作权的归属 / 110

第十二条:著作权的权利存在推定 / 117

第十三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 124

第十四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 131

第十五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 138

第十六条:第三人利用他人作品的双重许可 / 145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 154

第十八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 161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 167

第二十条: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 173

第二十一条:著作财产权的承继 / 181

第二十二条:保护期不受限制的著作权 / 187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193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 204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 234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243

第二十七条:著作权转让合同 / 250

第二十八条:著作财产权出质 / 257

第二十九条:未许可、转让权利禁止行使 / 260

第三十条:付酬标准 / 264

第三十一条:行使使用权不得侵犯作者权利 / 270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图书出版合同 / 281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 287

第三十四条:出版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 292

第三十五条:刊登作品的通知时限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报酬 / 296

第三十六条:作品修改、删节的许可 / 303

第三十七条: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308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的义务 / 315

第三十九条:表演者的权利 / 323

第四十条: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 / 330

第四十一条: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 / 338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 343

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合同 / 349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 353

第四十五条:录音制品广播和公播的获酬权 / 359

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作品的使用 / 362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 370

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的义务 / 377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技术措施 / 387

第五十条:技术措施的规避 / 395

第五十一条:权利管理信息保护 / 404

第五十二条: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 410

第五十三条: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 428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 / 436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侵权的行政执法 / 447

第五十六条: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禁令 / 451

第五十七条:诉前证据保全 / 45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 464

第五十九条:举证责任 / 471

第六十条: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 484

第六十一条:其他民事行为法律适用依据 / 492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著作权与版权 / 497

第六十三条:出版与复制、发行 / 502

第六十四条:另行规定 / 505

第六十五条:摄影作品保护期限 / 515

第六十六条:溯及力 / 519

第六十七条:生效日期 /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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