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编写 逐条解读 以案释法
作者全程深度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修订工作
指导准确适用法律援助法
作者资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郭志媛领衔编写,全程深度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工作。
逐条释义:在逐条深入解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同时,阐释法律适用与实践工作要点,帮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意涵与精神。
指导实务:法条解读与指导实务工作并重,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条,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本条根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条件,规定了提交材料的两种情况。
一、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是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条件之一。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基于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是身份证明材料,三是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四是其他材料。与旧规定第九条相比,本条作出了如下修改。
其一,将“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修改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针对实践中法律援助申请人如何提交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的问题,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由此可见,申请人无需证明自己的经济困难状况,只需如实提出相关材料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即可。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如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相较于申请人自己证明自身的经济状况,法律援助机构依职权进行审查显然更为便捷、高效。这一修改将有效解决实践中申请人提交材料难、证明经济状况难的问题,充分地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以人民为中心”。
其二,新增有关人员代为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的规定。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根据本条第二款,除了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亦可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这一修改有助于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原则。
其三,删除了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相关材料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的规定。旧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还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法律援助申请人难以找到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这也给法律援助申请带来一定的困难,不利于法律援助的申请。本条删除了相关材料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的规定,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申请的便捷与高效。
二、其他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主要是指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四项规定体现了对于社会特定人群的利益保护,其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第五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兜底条款,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纳入其中。“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仅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案例评析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巴某等3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四条【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及特殊群体帮扶】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案例评析
北京市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谢某、李某辩护案
第七条【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信息公开】
第九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及权利告知】
第十条【法律援助管辖】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三条【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三章审查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核查】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信息核查的异地协作】
案例评析
北京某中心对河北农民工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时限】
第十八条【经济困难的认定】
案例评析
吉林省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决定】
案例评析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决定书的送达】
第二十一条【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评析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
异议】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异议的审查】
案例评析
杨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第四章指派
第二十四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
第二十六条【特殊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
案例评析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张某某等5人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二十七条【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刑事案件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处理】
第五章承办
第二十九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约见与告知事项】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收集案件
材料】
案例评析
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多元纠纷解决】
案例评析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评析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某矽肺职业病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三十三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的庭审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履职义务】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告要求】
案例评析
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谭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的更换】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无法承办案件的情况处理】
第三十九条【终止法律援助后续事项的处理】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的材料归档与结案日期确定】
第四十一条【结案归档材料审查及法律援助补贴支付】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材料的归档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四条【期间的确定】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统一】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的确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2019年11月15日)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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