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的历史嬗变:一种知识社会学考察》:
3.重商主义政府的式微
传统社区自治对于外部环境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政府的政策做出相应的变化。传统社区内部实行的是自由与平等辩论的原则,再加上传统社区在议题上对于外部环境变化的关注,这就会促使传统社区对政府的政策做出相应的评论。哈贝马斯曾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谈论到,重商主义政府对于新兴市民群体舆论的限制,使得新兴市民群体的舆论具有了特定的政治批判功能。这种现象其实就是传统社区自治寻求合法政治功能的过程。毫无疑问,在市场化进程与重商主义政府矛盾激化的过程中,传统社区自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的重商主义政策已然引发了传统社区自治的不满,政治结构的变革进程也就启动了。
在重商主义政府时代,政治活动仍主要是一种特权性活动,只有特定出身的人才具有参与政治活动的资格。在很大程度上,重商主义政府强调的仍然是等级身份政治、专制政治与精英政治,新兴的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参与到这种政治中去。在重商主义政府的视野里,政府的政策具有绝对威严,大众必须毫无保留地接受并执行。重商主义政府的这种信心其实是建立在传统地方共同体的基础之上的。上文已经提到,传统的地方共同体就是一个等级身份体系,在其中活动的个人都遵从着整体主义的“默认一致”的原则。因此,当重商主义政府进行政治决策和执行政策时,传统地方共同体不会发出质疑的声音。导致这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传统地方共同体与重商主义政府在性质上是一致的,而且它们在结构上也具有相似性。但是,当传统社区自治意识兴起时,重商主义政府的政治基础就被削弱了。再加上传统社区自治与重商主义政府在性质上的差异以及结构上的分殊,重商主义政府的政策必然会引发传统社区自治的舆论评议。换言之,传统社区自治获得了特定的政治功能,并可以参与到特定的政治结构之中。当然,传统社区自治的政治功能在重商主义政府所主导的政治结构中还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传统社区自治的政治功能无疑带有批判的性质。
传统社区自治的批判矛头就是重商主义政府主导下的政治结构。重商主义政府主导下的政治结构是一个封闭的结构,它并不向政策的受众开放,因而它所具有的是一个大众沉默的政治基础。但是传统社区自治政治要打破这种大众沉默的政治基础,进而改变重商主义政府主导政治结构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传统社区自治要把集中在政府手中的权力分散开来。这里的权力分散其实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第一,要把权力的功能分散开来,其中最主要的是把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开来。由于重商主义政府并不区分决策权与执行权,所以重商主义政府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政策并执行政策。但是传统社区自治意识的觉醒,要求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之中,所以决策权必须部分地分离出来由社会大众掌管。只有这样,传统社区自治的意志才能获得制度化的表达和保障。第二,要限制重商主义政府的执行权对于传统社区自治的干预。换句话说,传统的社区自治需要特定的自我管理权力。只有具有特定自我管理权力的传统社区自治才能抵御政府权力的扩张与干预。为了能够分散集中在重商主义政府手中的权力,传统的社区自治需要把“辩论”的原则推广到政治活动过程之中。这一“辩论”原则在政治过程中的运用主要变现为大众政治的崛起,即通过批评重商主义政府的特定政策及其活动方式来影响整个政治活动。在哈贝马斯看来,大众政治的重要机制是“公共舆论”,即通过“公共舆论”的形成及其对重商主义政府政策的批判来影响政府行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公共舆论”的批判功能,重商主义政府不再能够专断地行使权力,同时它也不再具有垄断一切权力的合法性。
随着传统社区自治通过形成“公共舆论”来批判重商主义政府政策的常态化,传统社区自治也就获得了制度化的政治功能。而且随着传统社区不断地向重商主义政府施加分散权力的压力,传统社区也就获得了制度化的自治能力。与之相适应,随着传统社区自治的制度化,重商主义政府所依靠的传统地方共同体也逐渐消解。这种情况也必然会导致重商主义政府的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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