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篇
第一章害虫防控的发展历史
害虫防控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古代害虫防控、近代害虫防控和当代(也称现代)害虫防控三个阶段。据中国史划分来看,古代即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之前;近代即1840~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也就是通常说的“两半社会”;现代即1949年之后。当代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划分,如文学界说是五四运动之后,史学界通常认为在1949年之后(即和现代同义)。据世界史划分来看,古代即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前;近代即1689~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现代即1917年之后;当代通常说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简称二战)之后,但有时它与现代同义。总之,虽然中国史和世界史对不同历史阶段的划分稍有不同,但是两者在害虫防控的发展上却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第一节古代害虫防控
早在公元前2500年,古代人就懂得用硫化物来防治害虫。公元前1200年,我国先民已经会利用源于植物成分的杀虫剂来处理种子,如采用香蒿来趋避蚊蝇,以石灰和草木灰混合对仓储害虫进行防治;随后人们又开始将使用砷化物和汞化物作为防治各种虱类害虫的重要手段。此后的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基本也利用了相类似的方法进行害虫防治,如著名思想家、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报道古希腊人通过熏蒸植物得到的气味趋避害虫;罗马学者加图在公元前200年也报道了以硫磺、草木灰、油和沥青混合物制作成软膏,对害虫进行防治(王运兵等,2000)。而东方文明古国——中国的古籍中记载植物源材料杀虫的事例不在少数,如2000多年前的《周礼 秋官司寇》中就曾记载如何消灭蠹虫,“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禜攻之。以莽草熏之,凡庶蛊之事”。春秋至战国时期,我国先民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除虫药物已发展到200余种。至东汉末年,《神农本草经》作为第一部药物学巨著问世,书中记载了300余种药物,以驱杀害虫的药用植物居多。北魏时期的著名农学家贾思勰所编纂的《齐民要术》中记载,藜芦根煮水洗可治疗羊疥。像苦参、雷公藤、狼毒、百部、鱼藤根、巴豆和川株等药用植物,在明朝药学家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被广泛记载。中世纪以后有关使用植物材料对病虫害进行防治的文献报道数量迅速增加;如1763年法国已经采用烟草和石灰相混合对蚜虫进行防治。1600年以后,像烟草、除虫菊等我国传统的药用植物被制成植物源杀虫剂,并广泛应用在农业害虫防治领域。清朝光绪年间《潮阳县志》中记载:“烟草杆及低叶插稻根,可杀害苗诸虫”(张洁,2018)。此后,我国的害虫防治技术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运用化学手段防治害虫方面一直促进着世界化工学科的发展,并在农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我国古代著名化学家葛洪提出,水稻移栽时在根部施用砒霜可以有效地杀死害虫;并进一步提出利用硫黄和铜绿等化学药剂灭虱以及利用生物防治手段控制其他害虫,此时,生物防治的昀初模式已经形成。昆虫间的食物链关系及自然控制的现象是由我国劳动人民昀早进行描述的,昀常见的代表莫过于“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螟蛉有子,蜾蠃负之”等一些脍炙人口的谚语。据文献记载,我国也是全世界昀早利用昆虫天敌来进行害虫防治的国家。早在唐代时刘恂就在《岭表录异记》(约在公元877年)中记载,广州等地的人民曾用蚂蚁来防治柑橘害虫并取得显著成效。而此时的西欧、中东等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害虫防治方面还停留在依赖宗教信仰和法律裁判对付害虫的阶段,给生物防治技术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王运兵等,2000)。
我国古代虫灾暴发严重,造成百姓食物短缺,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灾难,这也使得农业的发展与国运密切相关。如何有效治理害虫也受到了历朝历代帝王的重视。由于受到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引导,先民主张人与自然应当互惠共赢,和谐发展,要把昆虫等世间所有生物作为人类的知音和伴侣,与其融洽相处;严禁将其看作是对人类造成威胁的生物来大肆捕杀。通过实践人们发现,只要农事操作时机与自然界万物生长周期的时间节律保持一致,从而将这种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稳定保持,就能有效地减轻害虫的发生程度,继而减少害虫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因此,尽管不同时期害虫防治观念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及与此相应的治虫政策和手段交织互融,但顺应自然、利用自然及农业生态系统的自然调节机制对害虫进行防治依然成为我国各朝代沿用的重要方法。我国各朝代都非常重视人与大自然保持和谐融洽的关系,在从事各类农事活动时,人们从农业生产的实际效益考虑,找出农作物生长发育与害虫周期性发生的相关性,以寻求防治害虫的途径。先民根据经验,利用农业生产理论和科学研究,主张农事操作要顺应农时,以防止害虫的发生,并将种子处理、深耕、合理轮作、良种选择等多种措施共用来防治害虫。在整个农业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民已深刻认识到,存在于自然界中能够对人类造成危害的昆虫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物种,绝大多数的昆虫对人类是友好的,可以与人类和谐共融地相处。因此,先民认为人与自然万物(包括昆虫)都可以在自然界中和谐相处,相互融合,共同发展。针对先民采用的害虫防治策略和发展历程,龚光明(2012)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主要内容如下:先民在“天人合一”观念的指导下,普遍认为人类如果破坏自然界的平衡,与自然活动规律相背离,那么就会导致阴阳失调,害虫也就因此而产生。他们主张以符合天道自然法则及依靠农业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防治害虫,严禁将害虫作为有害生物或不祥之物进行消杀。因此,在顺应天时地利条件下,应将自然界中各种生物因子加以充分利用,为农作物的生长、繁殖创造昀有利的环境条件,从而显著增强其抗虫能力。在形式多样、各有差异的害虫防治技术上,先民均主张将多种技术优势互补、综合利用,以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其中农业防治和生物防控因充分利用自然界中环境因子的控制作用而被更加重视,因此,其在各朝代不同时期的害虫防控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古代农业害虫以蝗、螟、虸蚄及未知名害虫为主,其他害虫只是零星发生危害。在我国历史上,众多害虫中,没有哪一种害虫的发生数量和为害程度可以与蝗灾相比,其为古代第一大虫害。不同种类虫灾多发生于夏、秋两个季节,只是在不同月份虫灾发生的程度略有不同而已。全年均有蝗灾和其他种类不详的虫灾发生。除明代和清代虫灾发生频率比前代略低外,不同朝代不同时期虫灾的发生频率总体上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至于虫灾影响的地域范围和受灾程度,后代都比前代有所扩大和加重。
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农业害虫的防治,根据前一朝代的经验积累,分别从不同方面对害虫防治制定了更为完善的方案,使得害虫防治效果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由于自然环境、社会等多种因素在不同时期产生的影响不同,害虫观念呈现出多样化表现形式,由此产生与之相对应的防治手段。先秦时期,由于对自然的认识相对贫乏,先民对大自然是充满敬畏之心的,认为是神创造了自然万物,害虫从天而降的观念也由此产生,因此,祈神消灾等形式的群体性活动在当时成为应对害虫的主要方法。人们在农业生产实践中意识到“失时”会造成病虫害发生,因此,一些不合时宜的索取行为受到各种“时禁”约束,朝廷也通过设置相应官职确保禁令的执行。由于当时设置的灭虫官职及其所施用的药物主要是针对室内的害虫而定,特别是针对皇家庭院和达官贵人宅邸而非农作物的害虫,强调“得时”与深耕防除害虫(周尧,1980),因此,确切地说对农作物害虫还没有形成一个初步的防治理念。先秦时期的“化生”观念在当时作为主流思想,对后世造成极大影响,人们普遍认为自然万物均由其他事物化生而成。不同事物间均可以化生,进行彼此转化,一种事物的消失,必然伴随着另一事物的诞生。例如,“蛊”的出现是“谷”从仓库中的消失造成的,进而产生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蝗、螟等昆虫也都是化生的结果(龚光明,2012)。
秦汉时期,针对害虫发生的一些进步思想开始萌芽,如董仲舒在当时提出灾异“谴告”说(杨文足,2009),他认为害虫的发生不是别的原因导致的,而是人类的过失引起了上天对我们的惩罚,由因(人事)导致果(虫害),因果报应。因此,天下君民应及时察觉自己的过失并整改以消除虫灾,躲避灾难。但在当时该思想也遭到一些反对,如王充则认为上天之行事并非以人的意识的客观存在为转移,与人的活动并没有直接关系,发生各种祥瑞祸福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害虫的发生亦是这样的道理,并反对董仲舒的灾异“谴告”说(王先亮,2011)。汉朝时,人们意识到当具备一定的温湿条件时害虫就会发生,是有规律可循的,只有了解其发生规律才能制定针对性的防治策略。对蝗虫的防治主要靠人工捕杀及挖沟捕蝗技术,同时也实施相应的激励政策。除根据时令播种以减少害虫发生外,还主张保存新雪以冻死害虫,同时,还采用对种子进行处理来防治害虫。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天人感应说占据主导地位,受此学说影响,人们也普遍认为虫害的发生是由人事过失所致。而玄学家则以“天道自然”的角度为出发点,他们认为自然界自生自化的结果导致世间万物(包括昆虫)孕育而生,主张人类从事的农事活动必须与自然界法则相适应,否则就会伴随虫灾的发生。人们开始意识到害虫不喜欢取食黍豆,并详细观察和了解了蝗虫由卵到成虫的世代更替过程及其钻土习性,对其生活史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农业防治技术的应用上,认识到麻类等作物在重茬时更容易发生虫害,倡导应进行合理轮作;同时,要注重抗虫品种的培育和发展。当时较为盛行的“坑埋蝗虫法”就是对蝗虫的钻土习性不够了解,杀虫方式不对,使得钻土复出后的蝗虫继续为害。当时人们已开始利用害虫天敌进行防治,这也充分显示出人类开始认识到自然事物间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后续发展成为有意识地利用、保护天敌来控制害虫。
“德化”思想在隋唐五代时期较为盛行,认为蝗虫乃是天灾,是人君失德所致,一旦人君实行勤政爱民,并奉行德政,改过自新,便不会再有虫灾的发生,以人力对蝗虫进行捕杀是违背天意。但姚崇却极为反对此思想,并用事实证明蝗灾并非人之过失所致,提出蝗虫是可以防治而且必须防治的观念(赵杏根,2012)。与此同时,儒家、佛教和道家思想的交互并行在害虫防治观念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主张人类与昆虫乃至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利都具有平等性,人类不应在万物生长发育的时期大兴土木破坏昆虫生存环境,破坏人类与自然万物间的平衡,而应该像珍爱自己一样对待昆虫万物,主张应给它们以正常的繁衍栖息地。隋唐时期,朝廷不仅专门选派遣使捕蝗,还加强救灾相关职位职责,以监督、安抚等措施加强中央对地方灾害制度的管理,使得地方相应除虫官职得到保障。此外,还意识到蝗虫具有害怕幡帜、金声的习性,并将这些特性加以充分利用从而趋避蝗虫。与此同时,姚崇利用火烧和坑埋相结合的方式在蝗虫防治上获得成功(赵杏根,2012)。随着对鸟类等的不断认识和观察,人们发现八哥、鸥、雀等鸟类也可取食害虫,于是由朝廷颁布禁令——不能捕杀益鸟,这也使得人类对于应用天敌防治害虫的观念进一步提升。据史料记载,唐代时已有深挖蝗卵的案例,并认识到用于蝗虫产卵的土壤及蝗卵化蝗的环境可以作为治蝗的重要参考。蝗灾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巨大,严重时甚至会导致作物颗粒无收,进而造成食物严重短缺,后果则是唐代百姓因饥寒交迫而开始取食蝗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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