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流域水污染治理市场机制与共享经济理论基础
流域水污染治理是指针对流域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综合利用政策、技术、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化科技支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加强水环境管理、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
从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领域和对象来看,包含了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污水、种植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和治理可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等基本原则进行治理和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等,目前主要由政府投资进行治理。通过建设和运营水污染治理项目和设施,对不同污染来源的污水进行收集,运用各种工艺技术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对河湖受损水体进行水质和生态修复,同时获取投资收益,是目前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主要方式。
2015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发布,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提出“理顺价格税费”“促进多元融资”“建立激励机制”等具体举措,以及“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行绿色信贷”“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等进一步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倡导在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领域引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打造基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环境治理模式,为解决日益复杂化和不断变化的环境治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社会分工和专业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以行政命令手段为主的环境治理模式正在逐步向政府、企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过渡,市场机制在流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流域水污染治理市场机制与共享经济的理论基础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环境经济学理论,即运用经济手段推动相关主体改变行为模式,减少环境影响的同时募集治理资金;二是将一般市场机制相关理论应用于流域水污染治理领域,其主要作用是厘清主体责任,募集治理资金,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三是共享经济理论基础,即通过互联网手段的应用,共享使用权,以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使参与各方均获得收益,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一方面,流域水污染治理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外部性效益明显,市场自发参与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意愿不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另一方面,政府承担供给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的职能,是流域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但过多地采用行政命令手段,会造成环境治理成本高、效率低、环境质量改善不显著等问题,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属于准经营性项目,既需要政府直接投入和供给,也需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并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引入私人部门来提升项目的运营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因此,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多元合作是推动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优选择:非经营性的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扩大投资来源,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市场机制与行政命令手段相互弥补缺陷,共同调配社会资源,协调发挥作用,使政策合力*大化,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1环境经济学理论
1.1.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它是一种成本或效益的外溢现象。当一个人从事的活动影响了旁观者的福利但却不对这种影响支付补偿或收取报酬时,外部性就产生了。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有益的,就称为正外部性。流域水环境污染带来的是负外部性,流域水环境保护带来的则是正外部性。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先提出对污染征收税或费的想法。庇古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就是“庇古税”。现在,人们把针对污染物排放所征收的各种税费统称为“庇古税”。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税的本质就是“庇古税”,其目的是将排污单位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金书秦和宋国君,2006)。排污单位要么自觉治理污染,要么对仍在继续发生的污染以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的形式补偿环境资源的损失。税费制度让市场中的买者和卖者考虑他们行为效应的激励,生产者在决定生产供给量时自然会考虑污染成本,因为税费制度让他们需要承担这些外部成本。而且,由于市场价格将反映生产者承担的税费,市场价格的增加将激励消费者减少消费量。“庇古税”的实施让市场参与者考虑他们行为的外部效应,这就是外部性的内部化。
1.1.2公共物品理论
理论界普遍认为,公共物品(也称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基本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物品并从中获得效用。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需要的成本很高(高鸿业,2007)。把竞争性与排他性作为区分物品的二维尺度,可以将公共物品分为完全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完全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它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不可分性或无竞争性,二是消费中无排他性。一旦某种物品具有以上特征就可以称为完全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可以比较容易地做到排他,这称为俱乐部物品;另一类则与俱乐部物品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这类物品通常被称为公共资源。俱乐部产品容易产生“拥挤”问题,而公共资源则容易产生“公地的悲剧”。“公地的悲剧”问题表明,如果一种资源无法有效地排他,那么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终导致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空气污染、流域水污染、公共草场退化等都属于典型的“公地的悲剧”。
当流域水资源(包括水环境容量)充裕时,水是自然供给的完全公共物品,同时具备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当水资源消费量达到一定限度时,水成为准公共物品,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就会带来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水环境污染等问题,而如果水污染治理投入严重不足,则没有任何人能够享受到水环境保护所能带来的好处。
就流域水污染治理而言,由于水资源的非排他性,未实施及未参与治理的企业和消费者尽管不曾付费,也能享受流域水污染治理所带来的好处,这就是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非排他性。同样,流域内某一个体(居民、企业)从流域水污染治理中获得的好处,并不影响其他人同样得到,这属于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非竞争性。由此看来,流域水污染治理在本质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1.1.3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理论
排污权交易是许多国家通过市场手段配置、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卖,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法律意义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总体思路是以流域为管理单元,根据总量减排管理设定的阶段水质管理目标,限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流域内各排污单位进行初次分配,各排污单位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污染物排放权的再分配,达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的,提高管理效率。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起源于科斯所提出的“通过产权的清晰界定来获得资源配置的效率”论断。科斯认为,市场失灵是由产权界定不明确所导致的,只要明确界定所有权,市场主体或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即通过产权的明晰界定可以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排污权交易政策则是作为解决环境资源利用中的外部性的重要政策工具,于20世纪60年代末由Crocker和Dales等提出,此后逐渐应用到环境管理实践中来,如美国的酸雨计划、欧盟的碳交易体系等(王金南等,2014)。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前提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根据科斯定理,初始分配并不重要,如果人们能以零成本进行协商,那么他们总可以达成协议(李克国,2014)。但由于现实中完全竞争不可能实现,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市场手段只能尽量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排放权初始分配是否公平、有效,便成为排污交易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前提。
排污权交易是排污权质押贷款产生的前提。没有排污权的界定,企业就不需要为保护环境支付成本,也就不必开展节能减排,排污权质押贷款就失去了市场需求。同样,没有排污权的量化和可转让性,即使银行愿意为企业提供排污权质押贷款,但银行难以判断企业排污权的价值,也就难以确定贷款数额。而且这种贷款伴随着很大风险,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就无法处置排污权(苏明等,2014)。
推出排污权质押贷款是一项缓解中小企业由于购买排污权而造成资金紧缺的创新之举,是创新环保管理机制和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双赢结合。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把排污权变成了企业的“流动资产”,使企业从中得到经济效益,为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而且进一步深化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为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曹艳,2010)。
1.1.4流域生态补偿理论
国际上通用的生态补偿概念主要指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coS)或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nvS),即以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基础,通过经济激励手段,调整保护者与受益者在环境和生态方面利益关系的机制。所谓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就是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如下游水用户)为服务提供者(如上游林地所有者)所提供的环境服务付费,以激励上游林地所有者以环境友好的方式管理资源,以确保生态系统服务的可持续性(胡苏萍和赵亦恺,2019)。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6)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给出了对我国生态补偿的定义: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当流域内水资源利用或污染排放能够控制在相应的总量控制或跨界断面的水质考核标准之内时,如果没有充分利用的水量和环境容量被其他地区占用,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同时流域上游为了给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源而放弃了许多发展机会并因此而增加了许多额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那么下游应该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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