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所管理工作实务》:
一、台湾监狱暴狱处置原则
根据台湾“法务部”(2002)所拟定之“暴狱事故处置原则”原文,可分为以下几点原则:
(一)暴狱初期之处置原则
1.各场舍单位发生暴狱事故,管教人员应立即按下紧急警铃,报告勤务中心(中央台)请求支援,如发生在工场,且情况无法控制时,管教人员应立即退出工场,将铁门上锁,如暴狱发生在监舍内,管教人员应当逐一巡视各监舍躁动情况,尽量予以安抚,并熟记带头躁动人犯。
2.各机关勤务中心接获暴狱事故报告之后,除立即派员支援处置及向戒护科科长报告外,应及时通知各场舍单位加强戒备,听候指示。戒护科长或执勤人员接获报告后,应立即依应变计划掌握警力,进行任务分组,管制通讯,准备镇暴及通讯器材,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暴狱状况,进行初步研判及疏导。
(二)暴狱失控之处置原则
1.机关首长在接获报告后,应研判暴狱情况,决定是否进入紧急状况,并通知休假人员返回机关,立即以电话或其他最迅速方式通报法务部。
2.机关首长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危机处置小组应依任务分配迅速行动,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若机关首长研判无法迅速平息,应立即报知法务部及所在地地检署检察长,商请靖安小组及宪警人员支援。
3.实施镇暴前,应先谋求经由谈判并依理性、说服方式化解暴动,机关首长或现场指挥官应给予收容人机会陈述暴动理由,如果理由充分,则应当接受并回应会立即检讨改善。如陈述理由为无理要求且仍不愿意停止暴动行为,则应实施镇暴。机关首长可就现场暴动情形,决定是否使用警械加以镇暴,但使用警械前,应告知镇暴人员不可将警械作为报复工具。制式武器之使用应作为镇暴最后手段,非有机关长官之命令,不得使用。
4.暴动过程中,收容人员常有故意纵火之事情,以展示暴力或企图引起社会大众注意,并常导致人员伤亡,应详细进行规划防范。另外各管教小组应在所属场舍单位安抚收容人员,劝其冷静,不要盲目躁动,同时指挥部应指定专人详细记录暴动过程及负责照相或拍摄录影带等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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