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一)合同无效的分类
1.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是指合同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自始无效是合同成立时即不发生当事人意欲的效力:当然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如果合同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于其他人则发生效力,或合同的无效不能对特定人主张,如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则该合同就是相对无效。
2.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
合同无效一般是合同成立之时就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这样的合同自始就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无约束力。
我国尚未构建嗣后无效的合同制度。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有以下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如果这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此处的“国家利益”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为宜。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该无效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观有恶意,即他们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损害行为——缔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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