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学》:
一、经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我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实施以来,因经济改革、社会变迁对刑法调整的需求,迄今又作了十次修改,出台了一个《决定》和十一个修正案。从历次刑法修改的内容看,经济刑法是重点,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涉及《刑法》100多个分则条文,其中涉及经济犯罪的修改达60多个条文,接近分则条文修改总数的50%。
(一)经济刑法犯罪化的主要内容
1997年《刑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突出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将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一些惩治经济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吸收到刑法典中,并新增了一批经济犯罪的罪名。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1997年《刑法》已无法全面规制市场经济过程中新出现的犯罪。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正常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刑法需要加大惩治经济犯罪的力度。但是,经济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经济犯罪虽然也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但由于这种犯罪主要集中在社会经济活动领域,因此,这类犯罪无论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还是客观构成要件上,都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经济犯罪客体的公益性、社会性和多样性。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所针对的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及其重要经济部门与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是社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社会关系和秩序,这种关系和秩序直接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某个私人的利益,因此,经济犯罪的客体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性。经济犯罪客体的多样性,是指经济犯罪同类客体的多样性。社会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商品的生产关系、商品的交换关系、经济管理、经济秩序等等,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实际情况表明,一种犯罪行为一般不会同时破坏所有的经济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一种犯罪行为只会破坏一种或者几种经济关系。因此,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经济犯罪客体的多样性。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就是根据经济犯罪的不同客体进行分类,如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罪”,根据经济关系的不同方面,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等等。在经济犯罪这个大类中,包含如此多的小类罪,正是经济犯罪客体多样性的表现。
第二,经济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经济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经济犯罪的法人主体、经济犯罪的非法人团体主体、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
在经济犯罪发展的过程中,许多犯罪都是有组织的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法人等经济主体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显现,单位犯罪在数量上呈现上升的趋势。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单位(尤其公司等法人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经济交往和经济活动的主体。而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中的自然人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分工协作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在行为主体上,伴随着经济主体的完善,法人主体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地,法人犯罪在整个犯罪中也会占更大的比重。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其具有较强的“理性人”特征。基于此,建立相应的刑事政策使立法有不同的侧重点便显得十分重要。
第三,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某种经济犯罪行为的成立而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民事、商事法律、法规,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经济犯罪行为。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法律部门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多重法律评价的最为直观的根据,因而它也是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归责根据之一。
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它的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结构十分复杂。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而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及科技市场等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其次是它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职务便利,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被称为“白领犯罪”。最后是它的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地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第四,纵观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主观故意是多数经济犯罪的必备要素,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准确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内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在进行某一具体经济行为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结果有所认识,并在此认识的因素上,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结果或者某个行为过程,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心理态度。
(二)经济刑法分则的分类
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情况分析,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3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分则第6章第6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和《刑法修正案》方式补充规定的有关经济犯罪。这些经济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