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阿库修斯、雅克等对法律冲突问题的探讨
(一)阿库修斯等人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关注
国内学界在讨论国际私法的历史时很少关注注释法学派的贡献。实际上,在12世纪晚期,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已经遇到了法律冲突问题。意大利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使得资本主义最早在这里萌芽,手工业和商业逐渐繁荣,形成了诸如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这些城市逐渐成为较为独立的城邦。当时,各城邦之间的交往既受到罗马法的统一规范,又受制于各城邦自己的“法则”,但是,各城邦自己的法则只适用于本城邦境内。于是,不同城邦之间的纠纷解决就遇到了规则选择的问题。刚开始,人们寄希望通过对罗马法的解释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可是罗马法并没有论及冲突法问题。正如马丁·沃尔夫指出的那样,《罗马法大全》关于适用几乎是每个可以想象到的法律问题都给予或者暗示了回答,但是关于适用外国法的问题,却几乎一句话也没有说。①尽管如此,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还是硬生生地把意大利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与《国法大全》联系起来,似乎想借助《国法大全》的权威来寻求解决法律冲突的理论基础。较为典型的如注释法学派晚期集大成者阿库修斯对《查士丁尼法典》首篇进行了注释,将“三位一体大全篇”的“罗马人民共同体”原则注释为:“如果一个波洛尼亚市民在摩德纳法院被起诉,法官不应当依据摩德纳的法律来对该波洛尼亚市民做出裁决,因为他不是摩德纳的臣民。”也就是说,法院地法的属地效力只能适用于本城邦的市民,如此解释自然就引出了涉及外邦人的诉讼应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如此解释及其引出的结论表明阿库修斯开始关注法律冲突问题,但是,他并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另一位注释法学家巴尔杜纳斯则提出了根据法则本身的性质将所有法则区分为程序法则和实体法则,并以此为标准来选择法律的主张,有关程序法则的法律冲突必须适用法院地法,有关实体法则的法律冲突则不能绝对地适用法院地法。巴尔杜纳斯不仅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选择标准做了区分,更是明确提出实体法则的法律冲突的解决要在法院地法和法院地之外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可以认为,他的主张已经深入到了冲突法最为核心的问题。总而言之,注释法学派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关注为后来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
(二)雅克等人对法律冲突问题的探讨
注释法学派关于法律冲突问题的上述看法尽管受到批判,但很快受到不少学者们的重视。日渐增多的法律冲突实践也促使法学家们更为深入地探讨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雅克和其弟子皮埃尔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更为具体地提出了实体法则的法律选择规则。例如,雅克指出应将其区分为侵权、合同和继承来分别考虑它们的法律选择,皮埃尔则提出了将实体法则区分为“人的法则”和“物的法则”的主张,将实体法则的性质作为法律选择的依据。尽管他们对法则本身的分类过于笼统,但是这种法律选择的理论尝试成为后来的法则区别说的直接理论渊源。
三、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及其评价
在我国,学界对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脉络的梳理,一般都是以时间为序,对部分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评析。在谈及国际私法的学说起源时,首先必提的是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且对此有很高的评价。如肖永平教授认为,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出现在13世纪意大利的北部,它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适用外国法理由的论述;丁伟教授认为冲突法的创立始于法则区别说,其创立者巴托鲁斯率先提出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这一冲突法研究的中心问题的提出使其赢得了“国际私法鼻祖”的美誉;张春良在《冲突法的历史逻辑》一书中,也认为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宣告了冲突法的诞生。但是,近年来,也有部分学者对上述看法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并非起源于巴托鲁斯,在巴托鲁斯之前的注释法学派学者已经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冲突法思想。如齐湘泉认为,12-14世纪,意大利曾出现了一个国际私法研究群体,迪努斯等学者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很有造诣,在不同的领域创制出冲突法规则,这些先驱者的理论是孕育巴托鲁斯冲突法思想的丰富土壤,巴托鲁斯的冲突法理论是在这些学者真知灼见的基础上创建的。李建忠认为,在巴托鲁斯之前,注释法学派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关注和评论法学派对法律冲突问题的探讨是巴托鲁斯法则学说的直接渊源,巴托鲁斯并非法则学说的首创者,而是欧洲中世纪冲突法理论的集大成者。也有学者对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源进行了考证,提出中国国际私法起源于汉代“刘细君和亲案”,汉武帝“从其国俗”的诏书是中国国际私法起源的标志。类似地,国外学者在冲突法起源这一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看法,且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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