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第六版)》:
(一)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形态。成立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第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第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既可能是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也可能是预备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第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存在本质区别,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想法的表达,尚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因而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可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第二,犯罪未得逞,即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例如,故意杀人时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盗窃他人财物时没有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即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中止犯罪;犯罪已经既遂或者已经形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形态后,就不可能再中止犯罪。第二,必须是自动中止犯罪,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第三,必须实施了中止行为。在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第四,必须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即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但仍然发生了其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时,虽然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成立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主体上看,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有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从主观上看,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故意,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只要故意内容部分相同即可),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只能分别处罚。一人故意犯罪、另一人过失犯罪的,也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客观上看,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犯罪行为。每一个共犯人的行为都必须为共同犯罪的实施与完成起了促进作用。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二人即可构成,共犯人的勾结是暂时的,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不存在众人随时可能参与的形态。聚众共同犯罪,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具有参与人的复杂性、行为的公然性、行为的多样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集团共同犯罪,也可以称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主体的有组织性、犯罪目的的明确性、犯罪行为的周密性、犯罪结果的严重性。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犯罪、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是典型的集团共同犯罪。犯罪团伙不是法律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构成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罪数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一罪与数罪,原则上以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的数量为标准。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或者数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单纯一罪与数罪比较容易认定,而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的罪数则比较复杂。刑法明确将某些形式上的数罪规定为一罪,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职业犯、连续犯、吸收犯与牵连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继续犯。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刑法都规定为一罪,而不是当数罪处理。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一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因而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如窃取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器件的行为,既触犯了盗窃罪,也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但仅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实施故意伤害罪,但发生了致人死亡结果的,便是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职业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作为职业的情形。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的,只成立一个非法行医罪,而不成立数罪。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明确将连续实施同一性质犯罪的情况规定为一罪,同时规定将连续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综合起来进行处罚或者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例如,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处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多次抢劫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按加重的法定刑处罚;而不能按走私、贪污、抢劫、强奸的次数确定罪数。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