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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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1)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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