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美学史 第4卷》:
周来祥“美是和谐”的观点虽然是新时期以来美学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但这一观点的提出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他本人曾经说过,“1961年在《美学原理》编写组的一次讨论会上,我第一次提出了美是和谐说”。这一观点在当时引起了一些美学研究者的关注,但随着“文革”的开始,没有能够得到继续阐发。新时期之后,在新美学资源的参与下,周来祥对这一思想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解释。
1984年,在《论美是和谐》这本著作中的同名文章里,他明确提出:“究竟什么是美呢?我认为美是和谐,是人和自然、理性和感性、自由和必然、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和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和谐统一。”②这一定义是在该篇文章的伊始处用着重号方式提出的,在随后的阐述中,他把西方美学史分成五大线索和派别,即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到中世纪神学再到理性主义的完善说、亚里士多德的美在和谐到经验主义的美在快感再到狄德罗的美在关系说、德国古典美学的美在自由说、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美在生活说、马克思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理论等,通过这些来确证美是和谐观点的合理性。但很明显,这五大派别对美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如果它们都是和谐,那么必然存在着对和谐理解的多重指向。然而在这篇讨论美的学科发展和本质探索的文章中,周来祥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区分。《古代的美近代的美现代的美》中的首章“美的本质的探索”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论美是和谐》一文的改写,在梳理完西方美学史之后,他添加了“美是和谐的逻辑分析”一节,指出:“和谐是一个深刻的美学和哲学范畴。它起码包括这样紧密联系的四层含义:1.形式的和谐。人、物、艺术、外在因素的大小、比例及其组合的均衡、和谐(形式美)。2.内容的和谐。即主观与客观、心与物、情感与理智的和谐(内容美)。3.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4.内容的和谐又被决定于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个体与社会的和谐自由的关系,这种和谐自由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完美的、全面发展的人(在艺术中则体现为理想的典型和意境)。”这四层次划分,是对其和谐观念的细化。从中还可以知道,在这一阶段的思考中,周来祥更加强调了和谐指向中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的统一,补充了早期定义中过于倾向内容层面的定位,并明确把美和人生联系起来,纠正了早期定义审美和艺术特质不明显,而更像哲学一般规定的弊病。再者,经过这次细化和扩容,其美是和谐观念就更加符合西方美学史的发展,或者按照他所一贯倡导的,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周来祥的美是和谐的观念,并非像同时期其他美学研究者所做的,只是单纯地给出一个有关美是什么的简单答案,而是承载了他本人的思想特质和美学诉求,因此,除具体指向外,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探究的地方。首先,就其根源而言,这一观念来自《手稿》中“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思想。对于美的本质,周来祥坚持从两个方面来解释:其一,从根源角度来看,他认为美根源于实践;其二,从特征和定义的维度来看,美是和谐。从对根源的解释可以见出他思想与实践美学之间的关联,以及他思想内在的时代美学肌理。但具体定义,又使他与实践美学出现疏离。实践美学,正如很多学者已经指出的,在某种程度上是把根源当作本质,但周来祥的审美本质观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他虽然也是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命题出发,但是把它理解成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属性,他才进一步提出了美是和谐的观点。他在此基础上,将这种关系拓展成内容与形式、人与自然、感性与理性、心与物等多重并立要素的统一。因此,他的这一观点是在马克思“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命题基础上的推进。其次,与大多数国内美学研究者单纯讨论美的本质不同,周来祥试图把他的美学定义放到美学历史中去考察,努力使自己的美学观念与美学史的发展相一致,用后者来支持前者,用前者来阐释后者。为此,他带领一批自己的学生撰写了《中国美学主潮》和《西方美学主潮》,用和谐美思想重构了中西方美学的发展历程。尽管他的这种构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但这种尝试本身对当代中国美学的建设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再次,周来祥的美是和谐观最大特色是其论证方法,即辩证思维,因此他喜欢把自己的和谐美叫作“辩证和谐美”。他的辩证和谐观念来自黑格尔。在新时期美学家中,受到黑格尔主义影响的很多,但周来祥是非常有特色的一位。这恰好集中体现在他的辩证和谐观上。在他看来,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美学史发展,都经历了同样的进程:古代和谐美阶段,近代崇高美阶段和现代辩证和谐美阶段。他对古代、近代和现代有明确规定。古代是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近代是指资本主义时期,现代是指社会主义时期。这种划分,会使我们清楚地意识到,他在有意识地把中国和西方纳入同一个言说体系之中。在他看来,“古代的美偏重于和谐美,近代的美(广义的)偏重于对立的崇高,我们现代的美则是对立的和谐统一”。根据他的解释,古典和谐美,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朴素的、无冲突的和谐,近代则体现出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由于美是和谐,因此近代崇高美具有过渡性,它的发展指向是和谐统一,当它实现了发展目标,同时也就意味着过渡到了美学的现代阶段。很明显,在这一美学发展历程的背后,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他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规律。古代和谐美是美发展的初始阶段,崇高美,作为美发展的更高阶段,是对古典阶段原始和谐美的扬弃,而现代对立和谐美一方面是向古典和谐美的复归,另一方面也是对崇高美的扬弃,保留了其审美属性中的对立性,却发展到了更高的和谐阶段。这种解释模式,是黑格尔哲学辩证法的具体应用,同时也是他美学思想的主要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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