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东南亚数据保护》:
专员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任何根据MYPDPA第50条任命的副专员以及助理专员和根据MYPDPA第51条任命的官员或公务员行使MYPDPA下的执行权力。每位获授权的官员都会收到专员签署的授权卡,并在执行MYPDPA下的任何权力时,需向相关方出示该授权卡。
经授权的官员有权调查MYPDPA规定的任何罪行的实施情况。此外,为消除任何疑问,根据MYPDPA的目的,经授权的官员应拥有与《刑事诉讼法》[第593号法案]规定的任何级别的警官在可扣押案件调查中所拥有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力同等的权力,这些权力是MYPDPA案规定的权力的补充,而非替代。
如果治安法官(Magistrate)根据授权官员的书面宣誓信息,经过询问后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处所被用于或存有对MYPDPA下罪行调查必需的证据,他可以发出授权令,允许授权官员在任何时间,使用或不使用武力,进入该处所。授权令还可以授权搜查和扣押包含犯罪信息的计算机、文件、标志、卡片、信件等,以及任何可能提供犯罪证据的设备或物品。授权官员还可以搜查在该处所的任何人,并扣押或取得有合理理由相信与犯罪有关的工具或其他证据。女性搜查应由女性执行,并严格遵守适当的礼仪。如果因各种原因无法移动的证据应在原地或容器中封印,破坏封印或移动被封印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可受到罚款或监禁的处罚。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授权官员若根据收到的信息确信,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获取依据MYPDPA第1 13条的搜查令将会延迟,从而可能对调查造成不利影响,或犯罪证据可能会被篡改、移除、损坏或销毁,该官员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应与有签发的搜查令所授权的权力相同,确保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官员也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证据和调查的完整性。
进行搜查的授权官员有权访问任何形式存储的数据,包括计算机化的数据。“访问”一词的含义不仅包括被提供必要的密码、加密代码、解密代码、软件或硬件等手段以理解计算机化数据,还涵盖了1997年《计算机犯罪法》第2(2)条和第(5)条所赋予的含义。
根据MYPDPA所签发的搜查令,不论搜查令本身或其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任何缺陷、错误或遗漏,均视为有效且可执行。此外,依据该搜查令所扣押的包括计算机、书籍、账户、计算机化数据、文件、招牌、卡片、信件、小册子、传单、通知、设备、仪器在内的任何物品,在MYPDPA下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均被视为可采纳的证据。
根据MYPDPA进行查封时,执行查封的授权官员需要准备查封物品清单和书面查封通知,并在清单和通知上签名。清单应详细列出所有被查封的物品,包括计算机、书籍、账户、计算机化数据、文件、招牌、卡片、信件、小册子、传单、通知、设备、仪器等。官员应尽快将查封物品清单和查封通知的副本送达被搜查场所的占用者、其代理人或在场的工作人员,除非查封时有拟提起诉讼的人或财产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在场,此时无须送达书面查封通知。若场所无人占用,官员应在显眼位置张贴查封物品清单的副本。
根据MYPDPA查封的物品,如计算机、书籍、账户、计算机化数据等,执行查封的授权官员在征询公诉人意见后,可以在确认物品不会被MYPDPA没收且不需要用于任何法律程序或起诉的情况下,将物品退还给合法权利人。在此过程中,如果查封和退还均出于善意,执行查封的官员、联邦政府、专员或其代表将不对任何诉讼程序负责。
执行退还的官员还需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说明退还物品的情况和原因,并在退还之日起七日内将该记录副本发送给公诉人,以确保退还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根据MYPDPA,任何人在法院程序中无法因计算机、书籍、账户、计算机化数据、文件、招牌、卡片、信件、小册子、传单、通知、设备、仪器等物品被扣押而索取诉讼费用、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除非能够证明扣押行为是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执行的。
根据MYPDPA,若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将构成犯罪:拒绝授权官员进入其有权进入的场所或执行其职责和权力;攻击、阻碍、妨碍或拖延授权官员的进入或执行职责和权力;拒绝向授权官员提供与MYPDPA规定的罪行或涉嫌罪行相关的信息,或拒绝提供官员合理要求的、其知晓或能提供的信息。一旦被定罪,可面临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一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授权官员应有权要求数据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提交其保管的计算机、书籍、账户、计算机化数据或其他文件,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审查、下载、复制或摘录。此外,官员还可以要求任何人提交与MYPDPA规定的任何行为或罪行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必要的查询,以确定MYPDPA规定的遵守情况。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并维护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在MYPDPA下的调查过程中,授权官员有权通过书面命令要求任何知晓案件事实与情况的个人出庭作证,被要求的个人必须遵命出庭。若有人拒绝或未能遵命出庭,授权官员可向治安法官报告此情况,法官随后会发出传票,以强制该人员遵从最初的出庭命令。授权官员有权口头询问任何可能了解案件事实和情况的人,并将被询问人的陈述书面化。被询问人有责任回答官员的所有问题,除非回答可能使自己面临刑事指控或遭受刑罚或财产丧失。被询问人有法律义务说出真相。在询问前,官员应告知被询问人他们有权拒绝回答问题以及有责任说出真相的规定。询问的陈述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在宣读给被询问人且给予更正机会后,由其签名或按手印确认。
根据MYPDPA进行的调查中,个人向授权官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不得作为证据。然而,当非被告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法院可在被告人或检察官的请求下查阅该证人在MYPDPA调查过程中的陈述,并在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况下,指示向被告人提供该陈述的副本,该陈述可用于质疑证人的可信度。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