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释义》:
3.明确检察室的法律地位
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基层检察工作,探索并不断完善的检察组织形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税务所设立税务检察室,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后发展到在监狱、看守所、法院、公安局、社区、经济开发区等场所设立。目前,全国共有检察室6700多个。这些检察室的设立,发挥了检察机关对相关场所监督的贴近性、经常性优势,强化了检察职能,对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目前设立的各类检察室的地位,进一步扩大设立检察室的场所。考虑到设立派驻检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容易出现检察人员与被监督对象形成熟人关系,从而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增强监督实效,正在推动巡回检察试点,与派驻检察相互补充。因此,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该规定没有明确扩大检察室设立的场所,但留有实践需要的空间。同时完善了检察室设立的程序,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4.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曾经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另外,检察院方面还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了六个巡回法庭,北京、上海、广州还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北京设立了金融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应设置的原则,为加强对这些巡回法庭、专门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当增设相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审议过程中,由于对是否规定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有不同认识,究竟如何设置,目前有关方面还没有成熟的设想。因此,二审时删去了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的设立问题,可以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另外,考虑到设立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都是由中央作出决策部署,经过试点实践后,因此,才在组织法中予以确认,设立相应的巡回检察厅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没有中央的决策依据,也没有试点实践,按照这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的原则,经过慎重研究,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三)完善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不再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权。同时,近年来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开拓加强法律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取得积极进展。据此,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的职权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根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定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是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的发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四是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五是增加了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1.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据此,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因此,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了相应修改。
2.增加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近些年探索出来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新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结束后,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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