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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0.00     定价 ¥ 79.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43466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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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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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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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物权纠纷。内容包含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和其他。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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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6.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效力以及请求权主体认定——陈某某、赖某甲诉赖某乙物权保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28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某、赖某甲

被告(被上诉人):赖某乙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赖某乙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10年2月生育一子赖某甲,2016年12月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讼争房产所有权归儿子赖某甲所有,因孩子未成年,由女方与孩子共同居住。”

2009年3月24日,赖某乙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使用权合同》,约定赖某乙所购得的讼争房屋,建筑面积为7022平方米,可使用到2078年5月31日。

庭审中,陈某某陈述,赖某乙占用讼争房屋的一个房间,该房间内的东西都是赖某乙的,包括衣柜及衣柜内的衣服、书架及书架上的书本、床铺、书桌等。

【案件焦点】

1.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所有,对于负担赠与义务的父母一方,子女能否以受赠人的名义享有履行请求权;2.公序良俗原则在认定离婚协议赠与条款效力与履行义务中的适用。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某、赖某甲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赖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涉案《离婚协议书》系赖某乙与陈某某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包含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等在内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关于涉案房屋使用权归赖某甲所有的约定,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等规定。在赖某乙与陈某某已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赖某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使用权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赖某乙尚未向赖某甲交付该房间的使用权,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故赖某乙仍有权使用该房间等,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另,从社会伦理与善良风俗角度而言,赖某乙与陈某某登记离婚后,双方已分别重新组建家庭,在此情况下赖某乙继续居住或使用讼争房屋,亦不符合公序良俗。综上,陈某某、赖某甲请求赖某乙搬离涉案房屋,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赖某乙对其子赖某甲的探望权等问题,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赖某乙可依法另行主张。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赖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讼争房屋。

【法官后语】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合同法意义上赠与合同的区别

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达成的包含解除婚姻关系、确定子女抚养、分割共同财产等内容的兼具人身与财产事项的复合型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不能等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财产事项的处理,看似仅涉及财产关系,但实质上双方对于财产事项的处理建立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背景之下。在订立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时,夫或妻一方向对方所作的妥协与让步,虽可泛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但不能视为合同法意义上纯粹的赠与合同。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类案甄别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的生效裁判认为,基于朴素的价值观和善良风俗考虑,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人亦享有继续居住房屋的权利。本案中,赖某乙也提出与前案类似抗辩,主张赖某甲要求作为赠与人同时也是其父亲的赖某乙不得存放家具和物品于受赠房屋内,有违道德伦理。两案均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但案情具有明显差异……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颜映红  罗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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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物权保护纠纷

(一)物权确认纠纷

(二)返还原物纠纷

(三)排除妨害纠纷

(四)恢复原状纠纷

(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所有权纠纷

(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三)业主撤销权纠纷

(四)业主知情权纠纷

(五)相邻关系纠纷

(六)共有纠纷

三、用益物权纠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三)居住权纠纷

四、担保物权纠纷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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