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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0.00     定价 ¥ 105.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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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9790714
  • 作      者:
    陈洪兵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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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2002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120余篇,CLSCI刊物45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9篇;出版《中立行为的帮助》等研究《刑法》总则的专著3部,出版《刑法分则课》、“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系列等研究《刑法》分则的专著10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1O人);6年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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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丛书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罪名精释(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本书是“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系列的其中之一册。作者陈洪兵教授多年来深耕刑法分则,致力于将学术研究成果付诸于实践,通过对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归纳总结实务疑难问题,提出符合现行规则的解决思路。本册主要围绕刑法分则人身犯罪各罪名和各条规定展开,每一罪名下主要栏目包括【导读】【刑法条文】【实务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及精析】【相关规定】。【导读】对相关罪名的概括性介绍,引出重点问题;【实务疑难问题】汇集了作者收集、归纳、整理的众多疑难问题,并对每一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实务处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决案件中精选数则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该罪名在实务认定中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对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关规定】罗列与该罪名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按条节选,不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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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第一章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一节故意杀人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人的始期如何确定?
2.人的终期即死亡标准如何确定?
3.误认尸体为活人加以“杀害”的,能否成立故意杀人罪?
4.如何处理“受虐妇女反杀案”?
5.实施安乐死行为,能否成立故意杀人罪?
6.基于报复动机杀人、奸情杀人的,是否应从重处罚?
7.实践中将杀人后的碎尸行为作为判处死刑根据的做法,是否合理?
8.《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规定“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9.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否对拟制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10.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否对故意杀人未遂承担刑事责任?
11.只要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否只能成立放火、爆炸等罪,而不能同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12.如何处理“相约自杀”案?
13.如何评价“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或者说能否将被害人自杀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14.教唆、帮助自杀的,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5.将防卫过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后,还应否适用《刑法》总则有关防卫过当的处罚规定?
16.对杀人预备选择了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之后,是否不再适用《刑法》总则有关预备犯的处罚规定?
17.能否认为抢劫杀人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18.有关“雇凶者作为犯罪的‘造意者’,应认定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二节过失致人死亡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
2.如何处理定性“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
3.如何理解《刑法》第233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5.虐待致人死亡的,能否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6.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7.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8.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否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时,能否认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9.应否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法定刑?
第三节故意伤害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为何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并不低,定罪率却特别高?
2.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型故意伤害罪?
3.相互斗殴致人轻伤的,能否成立故意伤害罪?
4.轻微暴力或者一般殴打致人轻伤的,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5.我国刑事司法应否适当扩大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
6.应否将故意造成他人精神伤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应否将故意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8.应否承认和处罚故意伤害未遂?
9.如何处罚故意伤害未遂?
10.轻伤故意致人死亡的,能否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11.致胎儿伤害的,能否成立故意伤害罪?
12.如何认定故意伤害“致”死?
13.能否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由故意内容决定的?
14.行为人持杀人故意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但只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与严重残疾,是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
15.故意杀人中止但造成了重伤,是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还是故意伤害罪既遂?
16.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17.如何把握本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8.伤害的承诺是否有效?
19.如何处理所谓“同时伤害”的案件?
20.中途参与实施伤害,不能查明重伤结果由谁的行为引起时,如何处理?
21.《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致人伤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2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否对上述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23.将持刀连续刺伤多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践做法,是否妥当?
24.如何区分身体与财物?
第四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何谓“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3.能否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理解为“组织他人贩卖人体器官”?
4.本罪中的“人体器官”,是否包括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
5.本罪中的“人体器官”,是否包括尸体器官?
6.出卖者(供体)和购买接受人体器官的人(受体),能否成立本罪共犯?
7.《刑法》第234条之一的第1款、第2款之间是否为对立关系?
8.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造成他人(包括供体和受体)伤害、死亡的,如何处理?
9.本罪未规定单位犯罪是否立法有疏漏?
10.本罪的既遂标准是卖出还是摘取人体器官?
11.非法摘取活体器官未造成伤害结果,能否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2.如何理解“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13.何为“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14.应否将《刑法》第234条之一的第3款中的“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
15.《刑法》第234条之一的第3款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第五节过失致人重伤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如何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实行行为?
2.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的,能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3.如何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致人重伤?
4.出于轻伤故意造成重伤结果的,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5.如何理解“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节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如何理解本罪的几种行为类型?
3.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和高空、井下劳动,成立犯罪是否要求“情节严重”?
4.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让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但不支付报酬的,是否属于“雇用”?
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同时强迫劳动的,如何处理?
6.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第七节虐待被监管人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何谓“体罚虐待”?
3.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能否构成本罪?
4.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
5.对被监管人实施性虐待的,如何处理?
6.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7.适用本条第2款,是否需要情节严重?
8.对于被监管人指使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被指使者),应当如何处理?
9.本条第1款后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第八节虐待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我国刑法为何在故意伤害、杀人罪之外规定虐待罪?
2.雇主虐待保姆的,能否构成本罪?
3.能否认为凡是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虐待”行为,就只能成立虐待罪?
4.如何区分本罪与遗弃罪?
5.“虐待”,是否包括精神虐待?
6.本罪是否为继续犯?
7.虐待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杀?
8.虐待(过失)致人死亡,能否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九节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与虐待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致其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4.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导致其自杀的,如何处理?
5.本罪中的“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
6.如何理解适用本条第3款的规定?
第十节遗弃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以及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吗?
2.我国遗弃罪规定与德、日等域外国家有何差异?
3.在我国,因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4.遗弃罪是对生命的危险犯还是对生命、身体的危险犯?
5.遗弃罪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
6.我国遗弃罪是否包括作为方式?
7.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
8.如何区分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章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
第一节强奸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强行实施口交、肛交的,是强奸还是猥亵?
3.如何区分强奸与猥亵?
4.成立非强制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否需要明知对方是幼女?
5.如何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
6.关于强奸罪既遂标准,应否对成年妇女对象采“插入说”而对幼女采“接触说”?
7.何谓“轮奸”及其加重处罚根据?
8.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成立“二人以上轮奸”?
9.是否应当承认“片面轮奸”?
10.“轮奸”是否有预备、未遂与中止?
11.致使幼女怀孕,是否属于“造成幼女伤害”?
12.“造成幼女伤害”中的幼女,是不满10周岁,还是不满14周岁?
13.认定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0周岁的幼女?
14.《刑法》第300条第3款与第259条第2款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5.强奸罪是否与抢劫罪一样,是所谓复行为犯?
16.应否承认所谓“婚内强奸”?
17.能否认为《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成年妇女,而第2款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18.作为强奸罪手段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含义是否相同?
19.能否认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欺骗手段?
20.如何处理以强奸的故意实施致人死亡的暴力的案件?
21.女子为摆脱强奸而逃跑失足掉到河里淹死的,是否属于强奸致人死亡?
22.写恐吓信以及企图到宾馆强奸而在咖啡店投迷药的,是成立强奸预备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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