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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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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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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09341094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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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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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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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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