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学》:
(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和固有权力。由于这种权力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不从属于任何外来的意志与干预,所以,主权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的。换言之,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
近代国家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要求取消封建割据的局面,以统一国内市场,发展对外贸易,于是产生了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关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主权学说。1577年,让·博丹(Jean Bodin)发表的《论共和国》一书阐明了他的主权观念。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内一种绝对和永久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能转移的。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是主权者,他享有对其臣民的最高权力。这一学说对当时欧洲各国铲除封建割据势力,建立和巩固以君主或国王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了积极的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更重要的是,博丹最早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概念,是国家主权学说的重要创始人。17世纪时,近代国际法学创始人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也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学说,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和近代国际法的创立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博丹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思想已不能完全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了,卢梭(Rousseau)的人民主权学说便应运而生。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学说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在当时对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起了积极作用。到了帝国主义阶段,为了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国际上出现了一些贬低、否定国家主权或把国家主权绝对化的学说。这些学说或者完全否定主权,认为主权是传统国际法据以建立的流沙,要求国家放弃主权,以联合主权代替单一主权;或者把主权绝对化,从而否定国际法的约束力;或者企图歪曲主权,认为在国际社会里,为了维护共同利益,国家主权应受到限制。否定主权论、绝对主权论和有限主权论,都是帝国主义作为侵略他国的理论武器。当他们以维护自己的主权为借口,而疯狂地破坏国际法时,就主张绝对主权论。当他们赤裸裸地侵略别的国家,要求别的国家让出主权时,就主张主权有限论。
应该指出的是,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际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国家主权原则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也就否定了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并非对立,国家遵守国际法,就是履行自己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对本国主权的维护。因此,国家主权是不容否定和削弱的。
国家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所谓最高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每个国家都有决定其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国家形式的权利;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都必须服从最高统治权的管辖,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以及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这是国家进行自由合作和友好交往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武器。有的学者就曾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之为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两者结合为一项原则,说明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表现之一,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家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和空间。国家对领土拥有的权利,就是国家的领土主权,它包括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而所谓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就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即凡属国家的领土,一寸也不能丢失,不能被分裂,不能被肢解,也不能被侵占。可见,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国家是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的,侵犯一国的领土完整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就应首先尊重一国领土完整,而尊重一国领土完整,就是尊重该国主权的表现。但是,国家主权的概念要比领土完整广泛得多,国家主权不仅包括国家领土主权,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主权。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对方的内政,同样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
(二)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这项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以后确立起来的。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有战争权。根据这项权利,每个国家在任何争端中,都可以对别国诉诸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战后反侵略战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因此,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作了限制性规定,但不是对战争权的禁止。禁止侵略战争和把侵略战争视为罪行的思想最早体现在1923年国际联盟大会通过的互助条约草案和关于侵略战争的宣言中。草案和宣言都认为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但草案和宣言并没有得到实施,不具有约束力。直到1928年8月缔约的《巴黎非战公约》才把禁止战争作为国际法原则确立下来。但是,该公约虽然明确废弃战争,却没有明确区分正义战争和侵略战争,更没有明确废弃的只是侵略战争。当然,就否定战争权这一点来说,《巴黎非战公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否定战争权,废止侵略战争,确立不侵犯原则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一条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按照这些国际法文件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和含义包括下列两项:(1)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别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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