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视角下的反贫困社会工作研究》:
二、国内对反贫困赋权的探索
在中国40多年的减贫历程中,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体现了赋权理念。但是如何在反贫困领域中开展赋权工作,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方法。从我国的反贫困实践来看,赋权是一种基于政策推动资源配置的综合行动过程。从赋权对象来看,赋权包括个体赋权和地区赋权两种实践模式。个体赋权的对象主要是身处贫困中的个体,目标是为贫困个体缓解生计困难,帮助其增加发展机会、提升人力资本、增强权力感和构建发展能力。地区赋权的对象是贫困县(乡、村),目标是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强贫困地区的自我造血功能和发展能力,从整体上改善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政策推动是我国反贫困实践中赋权的主要特色,其具体内容包括:为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的救济和生计资源,以满足其基本生活和自我发展的需求;完善有关政策,保障贫困人群的就业权、受教育权、医疗权、住房权;消除性别不平等、改善分配方式,以增加贫困人群获取收入的公平性;促进社区发展与建设,开展基于社区的教育培训,在社区层面实施各类减贫项目,促进家庭的参与,培养贫困人群的归属感和权力感;专业工作者(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政策的支持下为贫困个人或家庭提供陪伴照料、心理辅导、信息传递等服务;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促进产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的环境等。这些政策不仅有效减轻了区域性贫困,也提升了贫困人群的生活水平,消除了绝对贫困,增加了贫困人群控制自己生活的自由度。总体来看,国家层面和社区层面的赋权更为广泛,主要原因是这两个层面的赋权能够覆盖更广泛的贫困人群,赋权的整体效果更加明显。
一些学者针对具体的贫困群体,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了赋权与反贫困的关系并尝试建立反贫困实践中的赋权模型。
王卓等分析了女性赋权的理论与减贫逻辑,提出了“国家-市场-社会-个体”的贫困女性赋权的框架。在减贫中赋权需要协调国家、市场、社会和个体的关系,不同主体的协同参与,能够增强女性抵抗风险的能力。王卓等提出的赋权框架包括四个层次。
(1)政治赋权,建立包容开放的公共参与机制。政治赋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赋权。通过法律赋权,适度赋予女性在政治上免于遭受排斥和获得参与式发展的机会。二是政策赋权。要完善反贫困的政策体系,真正为女性参与提供政策保障,例如让农村贫困女性在减贫发展项目的决策、参与和监督上发挥作用。
(2)经济赋权,建立管制适度的权能拓展机制。经济赋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打破性别偏见,赋予女性在经济生活中的自由选择权。例如,赋予女性在技能、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发展资源,给予女性在技能培训、微型金融等方面的支持等。二是提升女性的主体性,实现从传统的被动减贫到主动发展的转变。三是适时调整组织体系运行中权力、资源和利益关系的失衡状态,重塑贫困女性在有序减贫系统中牢固的社会关系网络。
(3)社会赋权,建立共享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社会赋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团体赋权,要充分利用团体在增强女性抗风险方面的作用。例如,促进女性的参与式减贫,开设社会性别与发展小组等,增强贫困女性的自我意识。二是组织赋权,主要通过培育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和女性减贫发展小组等组织,增强组织内聚合力,为贫困女性提供组织资源。
(4)自我赋权,建立代际阻断的内源式培育机制。自我赋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协助女性贫困者构建起一种以资源、价值、知识、思想、感觉和敏感性为赋权维度的反身性自我觉察能力。二是为女性贫困者的子女成长和发展提供资源,以及“资源变现”的空间和条件,此外还要从精神层面上消除贫困亚文化的影响。
靳继东和潘洪阳认为,赋权的实质在于制度改进,政府应至少从两个方面来推进公民享有免于贫困的权利。一是政府应该采取积极行动来实现公民免于贫困的权利,如完善向贫困者提供津贴、救济、救助等各项政策扶助。二是政府应该采取积极行动来约束自身,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依据公民诉求来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①具体而言,制度改进的赋权可能通过包含改革分配机制、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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