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法学》:
三、税务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首先,国家公务员是经过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这里的法定方式主要是指选任、考任、聘任和调任四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其次,国家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公务员。最后,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因为这些人虽然在国家机关工作,但不具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资格,不能执行国家公务,所以不是公务员。
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
(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既是自然人,又是行政主体意志的实施者,在这种关系中,公务员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享有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体现的基本特点是: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他有权利执行公务,同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他既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又必须接受监督;他既可以享受与其职务和所发挥的作用相称的待遇,又必须是只能得到他应得的部分等。在公务员系列中,所有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每个公务员都平等地享受法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不存在因职务的高低而出现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务员,或只履行义务而得不到法定权利保障的公务员。
1.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指的是法律关于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公务员不能放弃的责任。具体包括:第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守法是法治国家对普通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的最起码的责任。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毫无疑问首先必须是守法的典范。第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公务员必须依法行事,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作为的要积极主动作为,不该作为的不能作为,前者是积极行政,后者是防止滥用职权。第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条的表达有瑕疵,“群众”、“人民”都不是法学用词,准确的表达应当是倾听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更重要的是这不能算是义务。第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当然就必须维护国家的利益。第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务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每个公务员依岗责体系的划分行使职权。只有每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才能发挥整个公务员系统的作用。行政领导就是行政主体意志的贯彻,公务员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第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由于公务员是代表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的公权力,在其职责范围内有可能接触到国家的秘密和了解到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务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行政腐败和司法腐败是建设健康社会结构的根本,而公务员的公正廉洁是行政公正的核心。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主要是指公民的义务和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上的经法律确认的特别要求。
2.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公务员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受的某种利益或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的保证。尽管公务员可以代表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行使国家公权力,行使公权力是单向的,和行政相对人相比,公务员处在有利地位;但是公务员的行为是而且只能是行政主体意志的体现,和行政主体相比较,公务员又是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公务员合法权利被侵犯,法规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条例》具体规定了两个降职法定事由、六个免职法定事由、五个辞职法定事由和十四个处分法定事由,并对行政机关采取这些措施的程序作出了规定,目的是防止行政主体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第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国家就必须给予公务员为达到某种要求而实现某种行为的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公务员是否运用这些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来实现某种行为,完全由公务员自己决定,而且,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行政主体不得侵犯。第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获取合法的收入和应得的待遇是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前提,更是吸纳优秀人才到公务员行列、确保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有效措施,所以要从法律的高度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及各种津贴,不得剥夺公务员享受各种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第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参加培训,提高素质,不仅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提高整个公务员队伍执法水平的关键。但是公务员参加培训涉及用人单位工作繁忙、经费紧缺等客观因素,所以有必要从法律的高度来保证公务员的岗前培训、职务晋升、专门业务和知识更新得到落实。第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公务员当然具有这一权力。公务员处在国家行政管理第一线,对行政管理的问题有最直接的了解,所以也最具备发言权;同时,各级公务员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大家在政治上、工作上都是平等的,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就是正常的。第六,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力。公务员管理过程中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升降以及回避、工资、福利等都有可能对具体公务员的权利造成侵害,赋予公务员以提出控告和申诉的权利,是公务员权利自救的措施,也是实现公务员自身权益保障的重要途径。第七,依条例的规定辞职。从业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务员也是社会职业的一种,当然应当允许其按法律规定辞职。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平等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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