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16》:
5 拆除施工
5.1 人工拆除
5.1.1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5.1.2 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5.1.3 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5.1.4 当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5.1.5 当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
5.1.6 当采用牵引方式拆除结构柱时,应沿结构柱底部剔凿出钢筋,定向牵引后,保留牵引方向同侧的钢筋,切断结构柱其他钢筋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5.1.7 当拆除管道或容器时,必须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5.1.8 拆除现场使用的小型机具,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5.1.9 对人工拆除施工作业面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5.2 机械拆除
5.2.1 对拆除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停放、作业的场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5.2.2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5.2.3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应超过拟拆除物的高度。
5.2.4 对拆除作业中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物料,应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运。
5.2.5 拆除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执行吊装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执行。
5.2.6 当拆除作业采用双机同时起吊同一构件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次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两台起重机应同步作业。
5.2.7 当拆除屋架等大型构件时,必须采用吊索具将构件锁定牢固,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5.2.8 当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系及附属结构,再拆除主体。
5.2.9 当机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时,人员与机械不得在同一作业面上同时作业。
5.3 爆破拆除
5.3.1 爆破拆除作业的分级和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及爆破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5.3.2 爆破拆除设计前,应对爆破对象进行勘测,对爆区影响范围内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核实确认。
5.3.3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定。预拆除作业应在装药前全部完成,严禁预拆除与装药交叉作业。
5.3.4 当采用爆破拆除时,爆破震动、空气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有害效应的安全允许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5.3.5 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倒塌的触落地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飞溅、前冲等危害,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3.6 装药前应对每一个炮孔的位置、间距、排距和深度等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由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5.3.7 当爆破拆除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应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防护材料应有一定的重量和抗冲击能力,应透气、易于悬挂并便于连接固定。
5.3.8 爆破拆除可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导爆管起爆网路或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采用复式交叉闭合网路;当爆区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信发射台等装置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网路。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5.3.9 爆破拆除应设置安全警戒,安全警戒的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爆破后应对盲炮、爆堆、爆破拆除效果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