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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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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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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43560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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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一向重视案例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就有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习惯。自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公开出版发行,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发布典型案例,登载该案例的裁判摘要或裁判要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了在司法审判中“类案参照适用”的规则与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作为“类案”标准的“指导性案例”的来源、甄选、审查、发布的规则。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一定数量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对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推出指导性案例较为慎重,而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需求量又很大,现有指导性案例尚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需求。因此,就需要有其他具有一定规范性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类比参考适用。
  基于上述情况,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人民法院出版社与《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共同推出了《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丛书》。本丛书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编发的案例中精选部分对我国司法审判工作有一定指导与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提炼出体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量标准范式的“裁判要旨”,在法理上深入论述,并着重指出比照适用的要点。
  本丛书为开放式丛书,本次编纂拟推出4册,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保险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贪污贿赂罪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每一分册在体例上均包含案例信息、基本案情、判决主文、裁判要旨、重点提示五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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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保险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意外事故的认定
  【案例】江苏省常州××之星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总第695期)
  审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3年11月18日
  案号:(2013)宁商终字第1237号
  基本案情
  江苏省常州××之星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印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快印公司等,受益人为快印公司,具体细节在特别约定中详细载明。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2012年8月4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3日24时止,保险标的物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区××丽都4幢1号等,保险项目为机器设备,保险金额为8269000元,设备清单系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险为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总保险费为15793.79元,于2012年8月3日之前交清保险费。保单特别约定:(1)按设备清单投保,若保额不足,出险时按比例赔付。(2)本保单另有两个被保险人及财产地址,分别为:①常州××好普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普达公司),地址为常州市××区通江中路×××号1楼北;②常州××超印速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印速公司),地址为常州市××区湖塘镇武宜中路××号。该份保险单附有三份设备清单,快印公司设备价格为336.9万元,超印速公司设备价格为217.1万元,好普达公司设备价格为272.9万元(其中国产裁纸刀价格为25000元)。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坏、灭失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以及免责情形均作出了约定。
  好普达公司员工严××于2012年11月25日上午正常使用裁纸刀裁切文本时,固定裁纸刀的支架突然落下,将操作员双手手指切伤。周围同事立刻报119、120、110。119到场后,通过消防液压设备破拆事故设备,将操作员的双手从机器中脱离,救出后立刻转往无锡医院进行救治。工作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调查,称该事故与操作不当无关,应是机器设备自身发生故障。财险江苏分公司业务员也于当天到现场进行了查勘,调查结果为机器设备事故,因设备本身故障导致员工人身伤害,此设备在清单内,国产裁纸刀。
  后财险江苏分公司2012年11月26日出具理赔通知书,文书中认定此次事故属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保险责任不成立,不同意赔付。
  另查明,《扬子经济时报》于2012年11月27日刊登一篇报道,题目为“裁纸刀出故障卡住女子手指”,报道了消防人员为将被困女士救出,将机器进行拆解。
  2013年5月10日,好普达公司、超印速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快印公司与财险江苏分公司签订的涉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快印公司、好普达公司、超印速公司三家单位,约定受益人为快印公司。故好普达公司、超印速公司确认,由快印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所得赔款由快印公司作为受益人享有。
  2013年5月27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快印公司及关联公司使用的切纸机均系其制造、销售,销售价格为38700元,经检查认定该切纸机因外力强制拆解,已全面损坏无法再行使用,且无修复价值。快印公司以涉案设备在其投保的财产清单内,现设备因消防拆解已全面损坏,彻底无法使用,财险江苏分公司作为设备保险人应当对设备损坏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保险金2.5万元。
  财险江苏分公司辩称:对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无异议,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为快印公司等三家公司,但受损设备系好普达公司所有,快印公司并不具备当然的诉讼主体资格;保单记载快印公司的受益人是指保险金最终的赔付主体。保险合同约定,快印公司应提供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损失的充分证据,而现有证据证明本次事故是由机器本身的故障造成的,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的免责范畴;事故中,因职工手被卡住,设备拆解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具有选择性,而非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判决后,财险江苏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并非意外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是人员受伤,事故本身并未导致设备损坏,而保险标的是设备,不是人伤或其他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原因是消防拆解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即使属于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设备内在或潜在的缺陷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损失认定无事实依据,残值也未处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受损,残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保险人,由双方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原审判决并未处理保险标的的相应残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快印公司辩称:进行消防抢救是基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抢救行为是意外事故的一部分,本身也不可预料、不可控制,财险江苏分公司对整体意外事故进行断章取义、恶意分割有违保险业的诚信;保险标的损失的事实证据充分,财险江苏分公司按照保单及设备价值收取保费,却不履行理赔义务,不符合合同的对等性,且一审判决已明确受损设备归财险江苏分公司所有,不存在设备残值问题,故一审判决无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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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保险纠纷裁判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欺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能否要求撤销与保险公司达成的销案协议
二、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探究
三、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不可获利原则的适用
四、近因原则
1.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2.静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
3.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
1.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网上代投保人激活保险的认定
2.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签发保险单
二、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
1.电子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
2.卡式保险的生效与转让效力认定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经纪人的认定
2.自助保险卡转让后的持卡人是否享有保险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
1.交强险保险人能否因投保人的欺诈行为行使合同撤销权
2.带病投保超过两年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因交通肇事犯罪赔付精神抚慰金后能否向保险人索赔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2.保险合同中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3.免责条款中未列明的鉴定费用应否由保险人承担
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5.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隐性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6.事故责任免赔率条款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
7.高保低赔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适用
1.享受国家补贴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认定
2.保险标的物范围的具体认定
3.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时能否也作为保险价值
(二)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1.不定值保险中,保单与合同约定的新车购置价不同时如何认定
2.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时保险赔偿金额的认定
(三)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1.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超额保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2.保险标的物的残值归属
……

第四章 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第五章 投保人的义务
第六章 保险人的理赔义务
第七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

附录 保险纠纷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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