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4年第10辑(总第200辑)》:
一、高等学校有权制定学生管理、学术评价等文件
高等学校能否作为行政主体的讨论起始于1998年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年刘某某诉北京大学案②等司法判例的影响。目前,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存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领域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高等学校可以成为教育行政诉讼被告等问题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对高等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不授予学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决定不服的,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复旦大学根据《学位条例》第八条,有权对王某某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王某某。王某某不服的,有权以复旦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在履行学生管理、学位授予等职责的过程中,高等学校有权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条例》等,制定相应的文件,完善各类配套规定。关于学生管理,高等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各高等学校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各类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和学生的申诉程序,这是高等学校在行使学生管理和处分权力时享有教育自主权的体现。③此类学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高等学校根据此类文件实施的管理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要求附带审查相关文件。关于学位管理,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可以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据此,各高等学校可以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和配套文件,对于学位申请、审查、复议、复核等内容,明确相关的程序及标准。其中,关于学位申请条件中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等,高等学校也可以制定相关的学术评价文件,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明确各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④学术评价文件是高等学校鉴定学术成果、审核学术质量、引导学术方向的重要规定,有时包含在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中,有时单独制定,反映了高等学校学术标准、价值、方向和期望。
二、高等学校不同层级学术评价文件①的效力及适用
(一)学术评价文件的效力不涉及上下位法冲突
各高等学校具有教育自主权,不仅有权授予学位、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还可以制定各类学术规范、学术评价文件,实现学术自治。学位管理和学籍管理的决定,涉及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受上位法的制约,不超出上位法的适用范围。②但是,对于作为学术评价标准的文件,由于涉及学术自治,其效力应当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高等学校在进行学位评定活动时,可以制定本校的学术规范、学术标准等学术评价文件,同时可以鼓励和支持下属院系根据本专业要求,制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从形式要素看,学术评价文件由高等学校或院系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并在校内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因此,学术评价规范性文件,具有高校内“准法”的效力。③从实质内容来看,学术评价文件是对《学位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的具体内涵的阐述,属于学术自治范畴,各高等学校及其下属院系制定的学术评价标准各有适用的范围,并无效力上的高下之分。
本案中,复旦大学《工作细则》与《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研究生申请学位规定》均提出了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作为授予学位的申请条件。从内容性质而言,两者关于学术评价标准的部分,均构成学术评价文件性质,虽有校级文件和院级文件的差别,但在各自适用范围内的约束效力相同。两文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等级差别,不适用《立法法》第五章规定的法律效力规则。从授权来源而言,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复旦大学制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配套规定,明确复旦大学下属各院系有权根据专业研究方向、学术培养要求等,制定可申请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及学位申请条件。同时,2018年复旦大学《期刊指导目录说明》第一页最后一句话亦写明“学校赞成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规定更高或更为详细的学术规范及学术要求”。因此,复旦大学《工作细则》与《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研究生申请学位规定》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上下位法,王某某不能以《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研究生申请学位规定》与《工作细则》规定不同,否定前者对其的适用效力。
(二)学术评价标准优先适用院系学术评价文件更具合理性
在认定高校及下属院系制作的学术评价文件的效力及适用时,需要审查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定。“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①赋予学院在“专业相关度上对学位授予标准的重大发言权”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各院系相比于学校而言更了解自身学科特征和发展方向,将学校学术评价体系重心下移至各院系,从长远来看,能够充分调动学院的积极性,激发学院的办学活力,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③经过高校合法授权,各院系依照合法合规程序制定的学术性规范性文件,经过高校审核批准,即使以学院名义发布也具备效力。④
本案中,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作为国家重点建设的一流学科,拥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复旦大学通过《期刊指导目录说明》已将环境工程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期刊指导目录说明》也明确,“学校赞成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规定更高或更为详细的学术规范及学术要求”。据此,2014年《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研究生申请学位规定》提出的更高学术标准,获得学校认可,这不仅体现了院系的学术自治原则,而且更符合培养高水平学术人才的目标。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学生在申请学位时,优先适用该院系标准中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既符合学校规定,也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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