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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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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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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30943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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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轻伤害案件办案指引》共包括五部分。第一章是quan威解读,对《指导意见》《工作规定》《审查指引》逐条解析,阐释了条文制定背景和具体涵义。第二章是典型案例,汇编、选编了一批轻伤害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还有部分参阅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共性特点,注重在查清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注重借助各方力量,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和犯罪治理;注重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实践办案具有借鉴参考价值。第三章是理论研究,刊载了部分学者、实务专家撰写的有关轻伤害的文章。第四章是实务经验,选登了一些检察官办理轻伤害案件的体会感受和基层检察机关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最后一部分是附则,全面梳理汇总办理轻伤害案件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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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轻伤害案件办案指引》:
  二、《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伤害类案件过程中对技术性证据开展实质审查作出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27条,包括制定目的、相关概念范围、审查原则和一般要求,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要求与重点,审查后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之间协作配合机制等。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问题
  《工作规定》立足科学性、普适性、实效性,合理界定伤害类案件的范围,明确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基本内涵、总体原则和一般要求等,重点包括两大方面:
  1.伤害类案件范围。《工作规定》第2条明确:“本规定所指伤害类案件,是指行为涉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该条既是基础性条文也是重点条文之一,规定了《工作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该规定所称的伤害类案件指的是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从罪名上看,并不局限于典型的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也涵盖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等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罪名;就伤害程度而言,不仅包括轻伤害,也包括重伤害在内。鉴于涉及刑法不同章节诸多罪名,难以穷举,因此本条予以概念性规定。
  2.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基本内涵。《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本规定中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运用专业技术知识、逻辑和经验,对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审查重点。上述条款实际上明确了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审查主体。人民检察院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要充分发挥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同配合作用。检察官对案件证据要进行全面和实质的审查,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证据也应进行实质化审查,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发现和排除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技术性证据之间的矛盾。检察官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中面对凭借自身法学知识难以作出实质性判断的情况时,要注重发挥、借助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委托检察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证据的专门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基于检察官的委托,凭借运用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对技术性证据开展专门审查。两种不同主体所进行的审查均属于技术性证据实质性审查的应有之义,二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审查侧重点有所不同,通过检察官全面审查与检察技术人员专门审查互相配合的检察一体化履职破解专业技术难题,确保技术性证据材料经得起检验,进而保障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二是关于审查对象。从司法实践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是伤害类案件最核心内容之一,但同时,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在还原犯罪过程、确定人员作用等方面,也往往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性,且随着实践发展其重要性愈加增大。因此,《工作规定》并未将审查对象局限于鉴定意见,而是立足于检察办案实际需要,将几类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并在刑事诉讼法明确的八种证据范围内进行规定。
  三是关于审查内容。对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除需对技术性证据本身进行审查外,还应加强对其所依赖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审查。比如出具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手术记录等,对于伤害类案件中常见的检验报告、专家报告等,属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的,亦应包含在实质审查范围内。同时,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还要做到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相结合,保证案件中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
  需要说明的是,《工作规定》虽主要聚焦于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间的审查协作工作,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考虑到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范围和技术力量无法涵盖全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客观实际需要,也可以委托检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于专门审查交由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除第5条作出规定外,另专门在第26条作出规定,可参照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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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权威解读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的通知
4.《工作规定》《审查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章 典型案例
【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全面审查案件】
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
【依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敖某故意伤害案
【依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柴某某故意伤害案
【依法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1.余某正当防卫案
2.汪天佑正当防卫案
3.刘金胜故意伤害案
4.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案
5.林某某正当防卫案
【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1.卢某故意伤害案
2.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3.陈某故意伤害案
【依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矛盾】
1.王某故意伤害案
2.姜某故意伤害案
3.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4.舒某故意伤害案
【依法从严惩处情节恶劣的轻伤害犯罪】
1.石某故意伤害案
2.徐某故意伤害案

第三章 理论研究
1.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方法论研究
2.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实践论研究
3.伤害类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执法问题研究
……
第四章 实务经验
附则 相关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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