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大件垃圾的拆解中,所有液体(包括润滑油)应预先取出,单独盛放,并应作进一步的处理和处置。7.7大件垃圾拆解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应处理,废气和废水排放应分别符合GB l6297和GB 8978的要求。8再生利用要求 大件垃圾拆解后的材料应按材质分类回收与再生利用。8.1废旧木材按原加工中添加物质分为以下四类:a)Ⅰ类:不含任何化学物质而只是经过机械处理的木材; b)Ⅱ类:被油过漆或木胶粘过但不含任何卤化有机物和防腐剂的木材; c)Ⅲ类:含有卤化有机物但不含有防腐剂的木材; d)Ⅳ类:含有防腐剂的木材。其中Ⅲ、Ⅳ类废旧木材不宜进行材料再生利用,可作为燃料进行能量回收。8.2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含卤素(非多氯联苯)以及阻燃剂的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应与其他废塑料分开进行,含卤素(非多氯联苯)的废塑料宜采用低温工艺再生,不宜焚烧处理; b)废塑料去污清洗处理过程中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的危险试剂或溶剂; c)废塑料应按照直接再生、改性再生、能量回收的优先顺序进行再生利用; d)废塑料的破碎或粉碎,应在密闭环境下进行,排风系统应设除尘装置,对含有挥发性添加剂的塑料应控制破碎温度;废塑料高温成型设备上方应设有集气罩; e)不宜以废塑料为原料炼油; f)废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HJ/T 364的要求。8.3废玻璃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废玻璃宜按颜色进行分类再生利用,并宜去除杂物; b)废玻璃破碎宜在封闭环境下进行,应考虑降低噪声措施; c)含铅玻璃应和非含铅玻璃分类进行回收处理。含铅玻璃熔融操作时,应防止铅蒸气的泄漏污染。8.4废陶瓷、废皮革宜根据再加工后材料的用途进行分类回收。8.5废纸的再生利用应按GB 20811执行。8.6废钢铁的再生利用应按GB 4223执行。8.7铝及铝合金废料的再生利用应按GB/T 13586执行。8.8铜及铜合金废料的再生利用应按GB/T 13587执行。8.9铅及铅合金废料的再生利用应按GB/T 13588执行。9 残余物处置要求 9.1 大件垃圾在拆解和再使用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按照GB 5085.1~GB 5085.3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一般残余物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残余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9.2 拆解、清洗出的残余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严禁作为建材用于民用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80~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利用的术语和定义、模式分类、基本要求、预处理、分选回收、生物处理、建材生产、焚烧、卫生填埋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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