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泰二年四月,御史中丞卢损等进清泰元年已前十一年内制敕,可久远施行者凡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其不中选者,各令本司封闭,不得行用。敕付御史台颁行。
晋天福三年六月,中审门下奏:“伏观天福元年十一月敕节文,唐明宗朝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改易。今诸司每有公事,见孰清泰元年十月十四日编敕施行,称明宗朝敕,除编集外,并已封锁不行。臣等商量,望差官将编集及封锁前后敕文,并再详定。其经久可行条件,别录奏闻。”从之。遂差左谏议大夫薛融、秘书监丞吕琦、倚书驾部员外郎知杂事刘皡、尚书刑部郎中司徒诩、大理正张仁瑑同参详。至四年七月,薛融等上所详定编敕三百六十八道,分为三十一卷,令有司写录,与格式参用。
周广顺元年六月,命侍御史卢忆等,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敕条一十六件,编为二卷,目为大周续编敕。
显德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奏:
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祭前后敕格,差谬重叠,亦难详究。宜命中书门下并行倒定,务从简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
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日弛于家,刑罚不可一日废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今奉制书,删律畲之书。窃以律合之书,致理之本,馍圣贤之损盆,为今古之章程,历代已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濒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舍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以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菠以戍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
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刘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寺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编集新格,勒成簿帙。律舍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谙理省文,象且直尝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攻,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毋或牵拘。候集编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上官,及两省五品已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
从之。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倚书张昭远等奏:所编集勒成一部,尉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探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令指挥公事,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途中书门下详议奏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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