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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库存
增值税100个涉税高难问题精解
0.00     定价 ¥ 12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9217290
  • 作      者:
    郝龙航,王骏,徐德晞
  • 出 版 社 :
    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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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各地国家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财税培训研究院、金融租赁公司等30位业务骨干
  ★精选、梳理、解析一线税务工作中的100个增值税方面极具参考价值的核心案例
  ■精解热门行业增值税热点问题,涉及合伙出资、快递行业、融资租赁、私募行业、互联网物流平台、商场扣点、折扣秒杀、软件开发、劳务派遣、网约车、资产证券化、财政补贴、房地产开发、信托业务、互联网创业等
  ■从税收规则分析到案例解说,从发票征管到会计核算,从税收争议到合理规划,
  各种增值税“疑难杂症”见招拆招,合理管控风险
  搞懂这些高难问题,一不小心变成税务“大牛”:
  ▲名为合伙出资实为融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判断
  ▲税务检查对融资租赁公司手续费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
  ▲快递行业适用哪个税率是一个行业的大问题
  ▲限售股转让增值税计算中的虚拟购买价格与真实成本价的差异应用
  ▲不征收增值税收入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协同比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税的待遇问题
  ▲软件开发与技术开发的免税政策是否一致
  ▲“外卖食品+酒水”,财政部的解释是兼营,但为何不是混合销售呢
  ▲商场“扣点”商业模式下是否有漏计缴增值税的情形
  ▲视同销售与“折扣秒杀”下的税负差异及商业应用分析
  ▲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能不能抵扣
  ▲勾选认证下专用发票的抵扣前提仍是必须同时取得纸质票据吗
  ▲季度纳税,进项税额计算转出是按月计算累加还是一次性以季度合计数据计算
  ▲劳务派遣公司的差额简易计税为何存在大量的虚开发票行为
  ▲商业模式下的“发票”创新,例如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专用发票,可预见的风险有多大
  ▲网约车异地、非出租专用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完成资产证券化之后发票该如何开具,会重复纳税吗
  ▲超期无法认证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破解之策”
  ▲收到财政补贴要发票,纳税人何去何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计税的“应收”与“收到”的判断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转换身份的规则
  ▲财会〔2016〕22号文件对于红字转出会计处理的不恰当描述
  ▲软件销售“超三返还”政策下在互联网企业中的筹划应用
  ▲研发阶段软件产品应纳税额计算中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争议
  ▲信托业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及其筹划空间
  ▲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利息扣除计税与风险识别
  ▲互联网创业环境下不当的商业模式可能带来的税收之“祸”
  ▲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规划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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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郝龙航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翰(中国)税务合作组织合伙人,10余年致力于税务实践与服务工作,将跨国公司财务、税务与内部控制经历相融合,创立了中翰多视角、深入的税务服务流程。 著有《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实践深度分析》《营改增的大时代》《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与政策深度解析》等。
  编委成员:
  主编        郝龙航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王骏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
  徐德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副主编    吴鸿雁河北中翰钧正税务师事务所
  李存周天津中翰英特税务师事务所
  编委(排名不分先后)
  秦燕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张丽丽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高瑾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剑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马艳伟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书红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
  郝顺利内蒙古中翰泽众税务师事务所
  赵皓皞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林艳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上饶市税务局
  徐进南通中翰国源税务师事务所
  庄元红四川中翰华西税务师事务所
  张湄问晓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徐心悟浙江金瑞税务师事务所
  王珲铂略财务培训税思研究院
  朱志春湖南中翰益商税务师事务所
  王秀娟山东中翰东方税务师事务所
  赵述强中山市中翰中正税务师事务所
  李智佛山市南峰税务师事务所
  李文贤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石雨威海中翰正德税务师事务所
  王艳华河北中翰天道税务师事务所
  张钦光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薛行生南京中翰通华税务师事务所
  刘荣昆明中翰荣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国涛广州中翰锦源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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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剖析增值税税收规则,分析各地理解差异,明确企业涉税风险
  
  6大篇100个增值税热点问题、争议事项
  ■销项税额(销售额)篇
  ■进项税额篇
  ■发票篇
  ■征管篇
  ■会计核算篇
  ■争议与规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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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问题50
  内部交易形成的收入是不是要算到进项税额转出的公式中
  大家应该清楚,无论是总分公司还是集团型母子公司,都存在大量的内部交易。在会计上,这多是出于独立核算各自利润考核的目的,不过会计上并不担心此事,因为总分公司就是一个法人单位的报表,汇总的时候内部交易会抵销,母子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会内部抵销掉,所以在内部考核中,各个分支机构可以视彼此为收入来源方,汇总合并时自然抵销掉了。
  笔者此时想到一个大型金融机构的问题。比如某一年,全行的会议在武汉分行召开,由武汉分行的食堂承担餐饮服务,其他每个行支付餐饮费用2000元,由于食堂没有对外营业,不存在自己开具发票问题,因此由武汉分行开具发票给其他分行用于报销。在这个实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武汉分行发生了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业务。其实现实当中如果不开具发票、不计税,估计也没有人能轻易检查出来,或者做收入不开具发票也可以,因为其他分行也不能就餐饮服务进行抵扣,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也不存在税前扣除凭证之需。但由于内部独立核算,所以仍是要求开具。
  事项一:内部交易收入对于企业所得税分摊的影响
  大家知道,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是以法人作为整体计算所得税的,再按收入、工资薪金、资产三因素分摊各地缴纳。这里的收入,是不是包括内部交易形成的收入?因为在汇总时,收入总额是不包括内部收入的,都已经抵销完了,如果包括,则总基数也要包括,倾向于理解为不需要包括,因为收入基数的口径是会计报表上的数据,这样也易于核对处理。
  笔者曾接触过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在分摊时含着内部收入的部分,其实这未尝不可,只是在分摊时,其分母的金额会变大,看着有些不正常。
  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例外”规定
  该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内部营业机构间支付的利息当然不得扣除,因为这是内部交易。但是这儿为何强调了“非银行”?难道银行类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就可以扣除了吗?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
  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其实大家可以看看,条款的规定并非是绝对之意,有其背后的虚拟条件与假设,核心还是法人汇总计税,费用允许扣除,收入也要做进来,汇总后最后正好相冲抵,理解了这一点,就不必过分纠结于此条款的规定意思了。
  事项三:内部交易收入要不要并到进项转出的公式中
  这个事项是增值税的问题,对于跨省份的金融机构来说,其属于独立的纳税人,给其他分行提供的周转资金,就应计算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转出中的应税收入口径时,应该并入此部分收入来计算。这跟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理解,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人特性并不具有法人属性。
  曾经也有银行分行的人士咨询:“总行在作进项税额转出时,没有要求包括内部交易,现在税务机关提出来要求包括进来,但是我们一算,税负可能还变多了,我们该如何应对呢?”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个问题。
  【案例】某银行的分行2018年第三季度对外贷款收入不含税金额是1000万元,内部机构之间的收入是200万元(总额),此属金融机构往来,是免税的事项,当期进项税额共计80万元,试分析内部收入部分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影响。
  分析:如果不把内部交易的200万元考虑在内,当期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而如果考虑了内部交易的免税部分,则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80×(200/1200)=13.33(万元),由于内部交易是免税的,故此对分行的转出数据多有影响。从笔者的理解来看,分行都是独立的纳税人,其内部收入也是独立核算的收入,宜并到计算转出的数据中作为计算基数。从这一点看,笔者支持税务机关的意见。
  所以在分析内部交易时,一要考虑是不是存在交易但未正确、完整计算应税收入的情形;二要考虑增值税汇总纳税时,内部交易却视为不存在的情形处理;三要特别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免产生税种间的处理矛盾。
  问题5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事项处理的难理解之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规定: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在上面的规定中,有两处比较难理解的事项,笔者也是百思不解,曾经也与较多的专业人士交流过,且查询了一些解读资料,特此结合起来,作一个相应的解析供大家参照。
  情形一:当期进项既有可以抵扣部分又有不能抵扣部分的情形
  如某建筑公司当期采购钢材一批,不含税价格是1000万元,税率是16%,相应增值税额是160万元,其中一半用到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中,一半用到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中,此时的抵扣是明确能够划分清楚的,因此有8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80万元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在操作中先抵扣160万元,再作80万元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是可以划分清楚的,如果当期无法划分清楚,只有用销售额比例来计算不得抵扣,如果只用当月的数据,则极有可能转出不得抵扣的多,比较极端的情形是当期简易项目销售额是0,此时我们如何来应对这种极端情形呢?这就有必要提出年度清算的应对方案了。反之也有可能得出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对多的结果。
  类似的情形还有购入办公用品,公司福利活动领用了一批,此时也多是有数据可以计算清楚的,如果存在价格变动,用加权平均的成本来计算进项转出就更为合理。
  这种情形下的抵扣与不得抵扣的关系是依据数据确定,还是选择手工计量划分清楚,是纳税人可以好好规划的空间。
  情形二:用于简易征税的货物进项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处理
  当下,财税〔2016〕36号文件只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才有开始用于不得抵扣,后来再转入可以抵扣时,可以按照净值比例重新“找回”部分抵扣额的规定。但是核心的前提是:之前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必须操作认证或勾选抵扣,否则很有可能因为超过360天而难以再得到抵扣。
  进而我们再看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比如简易计税的建筑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工程结束后余下100万元的物资,进项税额是16万元,此时即使用到一般计税项目,也是不得抵扣的。上述的116万元只能转入一般计税项目的建筑成本中,会计上来调整处理了。相较于上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不动产,并没有规则支持,此时纳税人只能谨慎地考虑用于不得抵扣事项的数量,避免未抵扣过多,做好预算是关键。
  情形三:如何理解条款中的“不含固定资产”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中有一句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这句话该如何理解,似乎在业界就没有搞清楚过。
  (1)“不含固定资产”之意。
  这个相对好理解,因为货物是包括固定资产的,但对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购入时可以全额抵扣,在后续若专用于不得抵扣事项时,如果仍存在会计净值,是要求按净值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所以并不适用这一条的规则,需要排除在外。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之意。
  上述两项属于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事项,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也有相应的描述,只是当时简易计税尚不普及,在条例当中也未明确,但当初是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项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我们借鉴一下当初释义的解释: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进项税额扣减的问题,并确定了扣减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的原则,与第二十六条共同形成了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1.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此二者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换算公式来扣减进项税额,而不能按照实际成本来扣减。
  2.现实生活中由于经营情况的日益复杂,纳税人有时会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将购进货物申报抵扣后,又将其分配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利。为了保持征扣税一致,就必须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则统一按照当期实际成本来扣减。
  为此笔者特地查阅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货劳专家营改增之前参与编写的《增值税政策解析和操作指南》一书,其中对于上述条款的解释分为如下两部分:
  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此时如发生除免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外的情形,需要将进项税额计算转出;
  二是对于兼营免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此时就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公式进行计算转出,而不是按照当期成本计算转出。
  再回到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我们需要有分析地应用到实务中:
  一是,无论是当期不得抵扣,还是以后期间不得抵扣,非常明确可以计算出使用的进项税额,都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转出处理。比如某建筑企业有两个项目,一个按一般计税方法,一个按简易计税方法,会计人员想到的筹划方案是,当期购入的所有物资,都先抵扣,只有在简易计税项目领用之时,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对不对呢?比较明确,纳税人有一个项目是不得抵扣的,且在规划上也是比较清楚其预计使用量的,对于上述处理方法,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从两个方面突破:第一是划分不清,如果依照转出的计算公式来计算,很可能带来不可预期的结果;第二查找落实简易计税的可能用量,因为大型企业的采购一般是有预算的,根据项目所需的采购通常也能划分清楚,用协助划分的手段帮助纳税人划分清楚,从而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一个方法。
  二是,扣减进项税额时,如果涉及兼营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则在取得当期即按照比例转出计算完毕,无论是否公允,并不涉及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劳务与服务再用于不得抵扣事项之时的转出处理;在转出计算中引入年度的计算,只是数据的调整,并不涉及本条款的影响。
  三是,“除外”事项并不代表之前抵扣过,之后用于简易项目、免税项目就可以不转出抵减当期进项税额,这是错误的。有人据此认为,如某企业2018年5月有购入的货物,先行全额抵扣了,后来有多余的物资,于2018年8月转用到简易计税项目,此时企业的会计人员据此条款认为,原来抵扣,发生了不得抵扣的事项,由于简易计税是排除在外的,自然可以抵扣,并且本条款的意思是不需要转出。这个对吗?笔者理解,这个基本逻辑是错的,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明确不得抵扣,本条款只是表述与计量方式上的解释,不足以挑战基本原则。
  应该说,条例第二十九条与第三十条之间的衔接规定并没有解释清楚,以致政策执行与理解层面出现偏差。在现实当中,如果出现抵减当期进项出现负数的情形,比如当期进项是10万元,抵减税额是20万元,此时就形成-10万元的进项税额,并不需要追溯之前期间调整计税,而是在当期直接申报处理,这跟企业所得税上发生的折扣、折让在发生当期处理有相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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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销项税额(销售额)篇
问题1税率变化前后发生业务的合规操作与违规风险 
问题2增值税税率与抵扣率倒挂的情形有何问题 
问题3对贷款服务结息日90天后暂不确认应税收入的理解 
问题4名为合伙出资实为融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判断 
问题5关于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增值税的计算,多数企业并未严格依照规定执行 
问题6延期支付利息计入价外费用计税之后,是否还需按贷款服务计税 
问题7税务检查对融资租赁公司手续费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 
问题8快递行业适用哪个税率是一个行业的大问题 
问题9新三板股票转让的价格与增值税应税判断问题 
问题10限售股转让增值税计算中的虚拟购买价格与真实成本价的差异应用 
问题11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是否可以按“清包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建筑服务3%征收率 
问题12二次转让或转租不动产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存在逻辑困扰 
问题13特殊事项是必须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免税政策,还是可以部分选择 
问题14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错误理解 
问题15不征收增值税收入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协同比较 
问题16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是必须取得发票等合规性凭据 
问题17对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税的政策适用的质疑 
问题1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税的待遇问题 
问题19软件开发与技术开发的免税政策是否一致 
问题20咨询服务出口享受免税的使用情形泛滥 
问题21混合销售太“混合”,原则之下的“特例”事项 
问题22“外卖食品+酒水”,财政部的解释是兼营,但为何不是混合销售呢 
问题23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事项都是非经营活动,没有增值税吗 
问题24销售折让的“支付”以后续销售折扣来完成的税收规则风险 
问题25视同销售与“折扣秒杀”下的税负差异及商业应用分析 
问题26商场“扣点”商业模式下是否有漏计缴增值税的情形 
问题27合同补偿金额是违约金还是折扣折让 
02 进项税额篇
问题28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29外购餐饮服务作运营成本,认为不得抵扣的理由竟然如此简单 
问题30进项税额抵扣,付款方向与取得专用发票的方向并不需要绝对一致 
问题31营改增过渡期抵扣的大额补税之事,再不检查五年过了就征不到了 
问题32进项税额抵扣的决定权,如果用跟销项税额配比的原则来思考,就走偏了 
问题33取得建筑服务的发票如何计列设备类固定资产 
问题34“三产”共用进项税额抵扣的延伸理解到底对不对 
问题35保险费支出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宜抵扣 
问题36看似取得不合规的抵扣票据,其实是合规的情形 
问题37如何恰当地理解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的意思 
问题38税率调整后,农产品抵扣凭证与加计扣除如何变化 
问题39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计入成本费用的转换关系的认识 
问题40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能不能抵扣 
问题41当期已认证未抵扣专用发票的定性与自救之路 
问题42勾选认证下专用发票的抵扣前提仍是必须同时取得纸质票据吗 
问题43视同销售下的发票如何开具,能否抵扣 
问题44留抵税额抵欠税,能抵简易计税的税额吗 
问题45不征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46“桶装水”进项税额抵扣,为何这么多人认为是“个人消费”呢 
问题47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的应用前提与调整空间 
问题48季度纳税,进项税额计算转出是按月计算累加还是一次性以季度合计数据计算 
问题49代垫诉讼费,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得补偿后是否要作转出处理 
问题50内部交易形成的收入是不是要算到进项税额转出的公式中 
问题5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事项处理的难理解之处 
03 发票篇
问题52劳务派遣公司的差额简易计税为何存在大量的虚开发票行为 
问题53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服务的虚开面临的取证难、判断难问题 
问题54转售货物、服务与劳务、预付卡中的虚开嫌疑 
问题55“走逃”户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责任只能由购买方承担吗 
问题56自然人到外地临时代开普通发票规避税款的风险如何定性 
问题57商业模式下的“发票”创新,例如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专用发票,可预见的风险有多大 
问题58网约车异地、非出租专用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59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问题60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信托贷款利息支出2017年度及以前年度汇算别给企业“算错”了,如有及时办理退税 
问题61增值税发票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矛盾与协调 
问题62完成资产证券化之后发票该如何开具,会重复纳税吗 
问题63发票自动校验真伪技术的开发应用 
问题64对折扣、折让开具发票引用规定的错误认识 
问题65超期无法认证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破解之策” 
问题66发票开具中有哪些项目可以空缺不填写 
问题67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的确认与后续补开发票后的征管监管与困难 
问题68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易混淆情形下不利于纳税人的争议 
问题69收到财政补贴要发票,纳税人何去何从 
04 征管篇
问题70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71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点”与“时限”的理解偏差 
问题7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计税的“应收”与“收到”的判断规则 
问题73增值税异地预缴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表述的不严谨之处 
问题74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在土地增值税预缴基数与所得税预缴基数上的差异分析 
问题75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500万元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差额扣减部分 
问题76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转换身份的规则 
问题77不同“包税”情形下各项税款的计算差异 
问题78“走出去”企业向境外支付租金时税款扣缴的误区 
问题79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如何确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问题80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的涉税扣缴问题 
05 会计核算篇
问题81财会〔2016〕22号文件对于红字转出会计处理的不恰当描述 
问题82小规模纳税人的“红字”收入与一般纳税人的“红字”收入处理 
问题83留抵税额退回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影响 
问题84财会〔2016〕22号文件对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差额会计核算的错误表述 
06 争议与规划篇
问题85加速折旧政策在增值税进项税额重新得到抵扣与转出时的“利益规划” 
问题86提供服务利用预收账款作“筹划”是否可行 
问题87量化取得专用发票抵扣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对购买方净利润的影响 
问题88软件销售“超三返还”政策下在互联网企业中的筹划应用 
问题89研发阶段软件产品应纳税额计算中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争议 
问题90增值税税收筹划最大的问题是掉到“税”的笼子里无法自拔 
问题91信托业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及其筹划空间 
问题92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利息扣除计税与风险识别
问题9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取得土地成本后获得返还时差额如何扣减 
问题94纳税评估时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比较中的逻辑错误 
问题95互联网创业环境下不当的商业模式可能带来的税收之“祸” 
问题96简易计税政策与免税政策对经济交易的阻碍及其对增值税立法的影响 
问题97路边面包店可以“筹划”吗?砖家们需看是餐饮还是销售货物 
问题98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规划的可行性分析 
问题99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否含税 
问题100总分公司、母子公司间的应税与非应税事项和纠结 
附录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本书相关内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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