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自由贸易港制度设计,应从开放的制度高地和对国内市场的辐射联动功能的发挥两个角度展开,具体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首先,建立适合自由贸易港运行发展的综合监管制度。一方面,应实行“境内关外”的监管定位。参照国际上关于自由贸易港制度设计的通行做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货物、资金、人员等要素“一线”(自由贸易港与国外市场)跨境流动的自由化,对货物、资金、人员等要素进出入“二线”(自由贸易港与“境内港外”国内市场)时实行安全高效监管。同时,应成立跨部门的单一监管机构,对港内货物、资金和人员等要素的跨境流动,制定一套统一的、适合自由贸易港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流程体系。
其次,建立科学、高效的自由贸易港港口安全监管制度。借鉴新加坡自由港港口监管的制度经验,结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安全监管的要求,对港区安全进行明确定义,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综合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对港口风险监测、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的综合监管体系,将执法工作扩大到供应链的早期阶段,在供应链流程前期获取有关货物、船只和相关人员的信息,通过综合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筛选和风险防控。
再次,建立自由贸易港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参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的国际通行惯例和做法,将其作为港区金融安全风险防范的基本框架。由自由贸易港管理机构指定成立处理反洗钱的专门机构,并执行违反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的惩罚措施。加强自由贸易港内与国家层面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作为查明和核实自由贸易港内非法金融活动的基础。
最后,还需建立符合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制度定位的配套法律及政策体系。法律体系上,不仅需要借鉴新加坡、迪拜自由贸易港相关立法的经验,同时也要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等大国模式下的自由贸易区立法经验。税收政策体系上,要考虑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差异化税收政策,尤其要推进对于这两种业务的认定和执行方面的政策创新,这需要建立如何区分和界定企业在岸和离岸贸易业务比重的制度安排,既要实行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离岸业务税制,同时确保不对在岸业务税基造成侵蚀。外汇管理政策体系上,需要在国家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的金融创新(如FT账户、NRA账户、OSA账户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放度,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人员跨境流动政策方面,需建立自由贸易港关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及永久居留等人才流动管理制度,针对短期多次入境的境外人才进出方面,也应进一步放宽进出境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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