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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精神错乱:以精神病学、法学及伦理学为视角
0.00     定价 ¥ 3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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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87793
  • 作      者:
    赫尔本·迈南(Gerben,Meynen)
  • 译      者:
    胡纪念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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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赫尔本·迈南(Gerben Meynen),出生于1971年,他在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学习医学专业,在阿姆斯特丹大学学习哲学和神学专业。之后成为精神科医生,获得哲学博士学位(2006年,内梅亨大学)和医学博士学位(2007年,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他在蒂尔堡大学蒂尔堡法学院任司法精神病学教授,在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哲学系任副教授。自2018年8月起受聘兼任荷兰鸟得勒支大学司法精神病学教授。他于2006年获得阿姆斯特丹精神科医疗机构(GGZ inGeest)精神科医生执业资格。
  
  胡纪念,男,1966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精神医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科研及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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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性精神错乱:以精神病学、法学及伦理学为视角》从多学科视角阐述这些核心问题。必须采取多学科角度,因为即使精神错乱是一个法学问题,它有三个与之关系密切的学科:法学、伦理学和精神病学。各个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核心问题,因此,很自然而且非常必要从法学,精神病学以及伦理学角度审视精神错乱的概念及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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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律性精神错乱:以精神病学、法学及伦理学为视角》:
  莫尔塞(Morse)(2011a)指出这个案例中有关控制要素的两个问题:一是恋童冲动的强度,二是他克制冲动的能力。由于这名患者在早期没有由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师进行评定,因此很难判断其当时的控制能力。基于其大脑病理改变的严重性以及即使在我们所谓的“早期”也可能发生了严重的精神改变,我们在断定其控制能力依然完好无损时可能会有疑虑。即使是他的“享乐原则战胜了我的抵抗”的话,在我看来,也不能想当然地信以为真。这名患者的大脑中有不断长大的肿瘤,尽管在某一时间点上没有明显的神经科症状,其相关的精神功能也可能已经受到损害,其本人也可能已经存在理解自己在性行为以及其他行为方面的改变。因此,在判断他的行为的时候必须谨慎,即使当时他还没有尿失禁在身上,没有出现严重的失写症(不能书写)。
  有人可能以为当这名老师明显的淡漠、膀胱失禁的时候,可以说他丧失了控制自己的实质性能力,不能依照法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刑法典)。问题是,人在膀胱失禁的情况下可以依然保持对其他行为,包括他们的性行为的控制,并不能直接依据行为人是否膀胱失禁或者存在异常的足底反射得出这个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涉及法律的性冲动。不过,在我看来,患者尿失禁在身上的信息是有意义的。实际上,这一现象与MRI以及其他发现,例如异常的生理反射,综合起来看是相关的。正是这一系列事实的发现的综合表现表明,至少在某一时间点,这个人是不能控制自己的。
  最后,让我们来考虑这样的观点,即因为这名老师起初“在很长的时间里掩盖自己的行为”,因此,他还是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事实上,这类掩盖企图,特别是如果成功的话,提示一定程度的行为控制。然而,最终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是他是否能够约束他的不能被接受的/犯罪性质的性行为这件事。原则上,有可能是这种情况,即尽管他能够以减少被抓获几率的方式行为,但是对于性冲动本身他是无法抵抗的。例如,假设有一位守法的店老板被罪犯用枪指着实施了某犯罪行为,我们可以设想,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他会实施这个犯罪行为,但他依然会试图以不被抓住的方式来实施。我们不知道这名老师在疾病早期的情况在多大程度上与店老板的情况相似。但是,这说明法律所关注的问题不是:还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存在吗?法律对于控制的关注点在于:行为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实施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些讨论只是说明在一个方面丧失控制并不等于说在其他方面也丧失控制。反过来也是如此:我们不能说,根据一定程度的控制依然保留就得出结论说被告人对某种犯罪行为也具备足够的控制能力(见第2.3节)。因此,在我们更多地了解这样大小的眶额叶肿瘤对行为的影响的具体情况前,我们在得出关于这个人能否控制自己的结论时可能需要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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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论
1.1 理论与实践背景
1.2 方法和目的
1.2.1 三个视角
1.2.2 两个问题
1.2.3 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差异
1.2.4 道义与刑事责任
1.3 章节概述

2 法律性精神错乱的标准:结构与要素
2.1 历史根源
2.2 麦克诺顿规则
2.3 不可抗拒冲动标准
2.4 模范刑法典(美国法律研究所)
2.5 结果标准或德拉姆标准
2.6 挪威:“医学原则
2.7 荷兰:没有标准
2.8 结论

3 反对精神错乱辩护的观点与回应
3.1 前言
3.2 既往精神状态
3.3 专家作证
3.4 震慑力受损
3.5 诈病以逃脱处罚
3.6 精神障碍是谬见或至少概念不清
3.7 只为富人服务
3.8 精神错乱的标准不清
3.9 所有人的行为都是有原因的
3.10 污名
3.11 对于对抗制下专业人员的忧虑
3.12 过于罕见不值得麻烦
3.13 结论

4 缺乏自由意志与理性
4.1 自由意志
4.1.1 哲学上的自由意志问题
4.1.2 自由意志与法律责任无关?
4.1.3 自由意志的三重含义
4.1.4 冲动与自由意志
4.1.5 道德不敏感性与自由意志
4.2 缺乏理性
……
5 具有决策能力与决策能力受损
6 神经法学:挑战与机遇
7 修订法律性精神错乱所要考虑的问题
8 精神错乱的现在与未来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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