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著:中国法律史的政治逻辑与技艺理性》:
(一)春秋之际成文法公布的条件和意义
郑简公三十年(前536年)3月,郑国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中国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中国历来有成文法的传统,不仅如此,还有法典化的传统。法典化乃成文法的最高级形式。约一个世纪之后,在魏国变法的李悝制定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这一个世纪成文法向法典化的发展历程,实际上起因于春秋战国之际,列国纷纷变法革新,以提高综合竞争力。正如子产的刑鼎,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成果的总结,“鼎”本来也有“鼎革”“鼎新”之意,象征着变革与革新。
春秋战国之际的改革是整体性的改革,子产的改革千头万绪,其中包括治理郑国城邑与农村,有土地整顿、住宅改造、水利规划、赋税厘定等,甚至涉及官员利益重新分配。虽然改革艰难,但成效显著,就连不轻许他人“仁”的孔子,也认为“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总之,在郑定公八年(前522年)子产去世之前,郑国一直治理得很好。刑鼎正是在子产改革颇有成效之际,为巩固改革成果而作,目的是为保障子产的改革策略,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来看,刑鼎的内容必然是考虑周全且成体系的,不是今天铸上一鼎,隔三岔五地再铸上一鼎。因为“鼎”乃王之象征,不可言而无信,这才有“一言九鼎”之语。因此,铸刑鼎的前提条件便是刑的内容已经有了体系化的雏形,否则战国之际李悝的《法经》不可能无端出现,在此之前,刑鼎便是法律体系化的初步尝试了。
总体看来,春秋战国之际国家变法事务的通盘考虑,甚至细密化特点为成文法提供了全面设计的政治社会基础。另外,春秋战国之际类似于当代国际的战争法则,包括战争合法性、战争过程以及战争归责等内容的法律系统,再加上以《周礼》为核心的西周法制实践经验,为刑鼎以及此后《法经》的细致规划提供了参考模板。如此,子产的铸刑鼎才有了基本前提。
以上只是总结了子产铸刑鼎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法律公布的直接后果是打破了以往“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贵族治理神秘感,因此遭到了以晋国大夫叔向为代表的贵族阶级的强烈反对。叔向认为法律从神秘走向公开,会使“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这个理由类似于我们通常认为的出现了会钻法律空子的刁民。不仅是民,连与子产同时的郑国大夫邓析,也公开反对子产因铸刑鼎所公开的国家法,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携带和传播更加便利的写在竹简上的民间法“竹刑”,并且利用自己颇为精通的“名辩之学”,向普罗大众传授法律知识,甚至还承揽诉讼。可见,即便是当时的大夫贵族,也通过他发明的“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诡辩论公开挑战国家法,虽然邓析最终被杀,但他的竹刑却被当权者所认可,《左传·定公九年》称“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据此可以看到,支持成文法公开化的第二个前提便是汉字的传播,如果百姓根本不识字,或者只是简单识字,还没有到利用法条同官方进行争辩的阶段,叔向的反对根本没有意义。日本学者平势隆郎指出,西周在灭商之后,继承了商的汉字。之后,周天子逐渐将刻有汉字铭文的青铜器赠予诸侯,诸侯渐渐地熟悉了汉字。但因为并非是周王室正式而统一的汉字传播教育,到春秋时期,各国根据自己对汉字的理解形成了多种汉字读写方法,形成了广袤的汉字圈,一直到秦始皇才统一文字。再加上春秋战国之际,诸子百家思想竞相争鸣,私学兴盛,掌握在贵族手中的文字文化开始向下传播,为民众文字知识的获得提供了重要的机遇,包括邓析以“名辨之学”教授传播法律知识在内的文化传播甚为繁荣。这为刑名知识的公开提供了第二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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