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19年版)(总第三版)
0.00     定价 ¥ 95.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9399552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2-01
收藏
荐购
内容介绍

本书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430余件;设置常规目录和拼音索引,双重检索,查找便捷;设置存目,避免重复、方便查阅;精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逐条加注条旨,言简意赅;依托我社权*出版物,提供超值免费专业法规增值服务;此外,还选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将以电子版形式赠送


展开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定义】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

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统一性】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听取社会意见、说明必要性及影响】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时的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对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处理】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节冻结第

二十九条【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不得重复冻结】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的程序、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交付期限及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及其延长】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1]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

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展开
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1-)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1-)

  (2015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

  (2016年1月21日)

  △文件名称前加△,表示2016年12月以后新公布的法律文件,加☆表示2016年12月以后最新修订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

  (2017年9月1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

  (2014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

  (2017年11月24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1-)

  (2016年6月16日)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1-)

  (2015年11月23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1-)

  (2017年2月16日)

  ......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

  (2012年10月26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

  (1995年7月15日)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2-)

  (2002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2-)

  (1996年1月16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

  (2006年11月13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

  (2000年6月1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

  (2015年10月19日)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2-)

  (2016年11月9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

  (2014年4月30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

  (2015年7月22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的通知(2-)

  (2012年8月18日)

  ......

  刑事案件办理

  (一)刑事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3-)

  (1999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3-)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3-)

  (2002年4月28日)

  ......

  1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3-)

  (2007年9月17日)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3-)

  (2007年3月1日)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

  (2011年4月28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3-)

  (2011年5月23日)

  公安部关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问题的批复(3-)

  (2001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3-)

  (2012年1月10日)

  ......

  2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存目,参见综合、执法篇】为便于查询,同时与几个主题相关的法律文件,本目录中均设置了存目条。(1-17)

  (2015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

  (2014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存目,参见道路交通管理篇-交通事故处理】(6-142)

  (2013年12月18日)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3-)

  (2009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03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07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3-)

  (2008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5年12月14日)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4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3-)

  (201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3-)

  (200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4年8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存目,参见刑事案件办理篇-刑事实体法】(3-53)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3-)

  (2014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

   通知(3-)

  (2009年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

  (2014年3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存目,参见刑事案件办理篇-刑事实体法】(3-49)

  (1998年12月29日)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3-)

  (2003年1月2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案中变造货币数额认定问题的批复(3-)

  (2003年11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存目,参见刑事案件办理篇-刑事实体法】(3-52)

  (2004年12月29日)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3-)

  (2005年6月24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批复(3-)

  (2007年7月27日)

  公安部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3-)

  (2007年5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存目,参见刑事案件办理篇-刑事实体法】(3-52)

  (200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

  (2011年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3-)

  (2017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

  (2013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3-)

  (2017年6月2日)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3-)

  (201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3-)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3-)

  (2010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6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3-)

  (2013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7年5月8日)5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

  (2016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3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3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3-)

  (1998年5月8日)

 

......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