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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7年第1辑,总第3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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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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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3869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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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7年第1辑(总第34辑)经过精心编辑,和大家见面了。本辑栏目设置包括“司法文件”“请示与答复”“案例评析”“调查与研究”“学术交流”“信息与资料”六个栏目。
  司法文件该栏目主要涉及2017年出台的与仲裁司法审查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请示与答复作为本丛书的特色栏目,本辑继续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法律问题请示的复函,并附有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便于检索,本栏目设置“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关于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其他”四个子栏目。
  案例评析本辑刊登了两篇案例评析:一篇分析了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保险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损失赔偿与审理程序等问题,并就如何在裁判思维和裁判文书制作方面提升精进进行了重点阐述;另一篇分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和根本违约的认定问题.为今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调查与研究本辑刊登了《区域发展战略背景下的涉自贸区案件大数据分析》,该报告借助大数据思维,选取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首批及第二批设立自贸区、发展经验及审判经验较为成熟的区域进行调研,形成分析报告,以期为全国涉自贸区案件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学术交流本辑刊登的《国际保理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一文,结合国际上关于保理的若干公约及各国保理行业实践,对国际保理案件审理中法律渊源问题、司法认定问题、法律适用的原则问题进行对比考察,希望引发更多有益的讨论。
  信息与资料本辑刊登了《关于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第52届会议的总结报告》,执笔人介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和第52届会议的相关情况,并结合参会体会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为涉外商事审判的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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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7年第1辑,总第34辑)》: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主张及答辩意见
  申请人烟台冰轮申请称,超级食品与香港冰轮于2011年2月24日签署2011MY-LJR-03A《系统及服务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香港冰轮向超级食品出售一套氨制冷系统,该系统由香港冰轮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2011年3月15日,香港冰轮与烟台冰轮签订2011MY-LJR-03AYT《设备买卖合同》,由香港冰轮向烟台冰轮采购制冷设备一套。该制冷设备被香港冰轮作为制冷系统的一部分提供给了超级食品。2013年11月8日,该制冷设备发生截止阀断裂及漏氨事故,导致超级食品三名工人死亡。2014年12月29日,超级食品依据《系统及服务采购合同》第十条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仲裁案号:G20150229),要求香港冰轮、烟台冰轮为其承担设备购买费用、政府罚款、对死亡家属的补偿金等各项费用。烟台冰轮以其不是《系统及服务采购合同》签约主体为由,向烟台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确认《系统及服务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烟台冰轮没有约束力,确认烟台冰轮与超级食品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被申请人超级食品辩称:(1)烟台冰轮的申请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法院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①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以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为前提,而烟台冰轮在本案中主张其与超级食品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烟台冰轮对《系统及服务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的是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问题”而非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问题。②烟台冰轮未具体指出涉案仲裁条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哪种情形,其应在基础仲裁案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提出该主张。③法院应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仅对仲裁协议本身是否有效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应实质审查。若进行实质审查,势必对基础仲裁案争议的事实经过和涉案合同的磋商、谈判、签署及履行过程进行审查,这些内容均不属于法院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应审查的范围。(2)烟台冰轮已明示或默示同意成为《系统及服务采购合同》仲裁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或香港冰轮是烟台冰轮的代理人,代表烟台冰轮或受烟台冰轮指示与超级食品签订涉案合同,该合同对烟台冰轮具有法律约束力。①超级食品就涉案制冷设备购买的前期磋商、询价均系与烟台冰轮进行;签约前,烟台冰轮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因资金周转问题,需以香港冰轮名义与超级食品签订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事发后对制冷系统的检测和补救等事项均是烟台冰轮进行。另外,2011年5月23日,烟台冰轮向马来西亚政府出具的《资质证明》载明:“根据我们与超级食品签订的合同,我们派遣以下技术人员至马来西亚执行制冷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和调试。”香港冰轮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未扮演任何角色,其告知的通信地址亦是烟台冰轮的公司地址,其告知的付款账户亦位于山东省。烟台冰轮的行为显示其以合同缔约当事人的身份向超级食品履行涉案合同。②即使认定香港冰轮是《系统及服务采购合同》的签约方,根据2011年1月29日烟台冰轮向超级食品发送的电子邮件,其将以香港冰轮的名义与超级食品签订涉案合同,应认定香港冰轮是经烟台冰轮授权与超级食品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涉案合同应直接约束烟台冰轮,其中的仲裁条款对烟台冰轮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法院应驳回烟台冰轮的申请,或确认涉案仲裁条款有效。
  第三人香港冰轮述称,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外主体进入仲裁程序的前提是与案件当事人签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未经合同外主体的书面确认,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该合同外主体没有约束力。烟台冰轮不是涉案合同的签约当事人,香港冰轮与超级食品之间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外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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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5月22日)

【请示与答复】
(一)关于仲裁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华太航业有限公司与安顺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答复(2016年12月2日)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华太航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2016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关于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撤销
……

【案例评析】
【调查与研究】
【学术交流】
【信息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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