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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
0.00     定价 ¥ 49.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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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87779
  • 作      者:
    张燕龙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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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燕龙,男,1983年生,汉族,籍贯甘肃静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联合培养博士。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担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曾任职于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
  研究领域为中国刑事法、美国刑事法、著作权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曾在《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项目若干实务领域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刑事风险防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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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论美国的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主要研究数字技术时代美国的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首先通过历史的研究方法,深入了解美国版权犯罪刑事体系是如何完成了从模拟技术时代到数字技术时代的转型,从中找到数字技术时代版权犯罪立法的基本规律;其次从美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两个方向,详细阐释了现行美国版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做出评价;再次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比研究了我国版权犯罪的相关内容,并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就中、美两国都没有解决的未来版权犯罪的根本应对问题给出预测,并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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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美国的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
  一、欺诈性贴附虚假版权标记、文字罪
  根据《美国法典》第17部分第506条第(c)款的规定:“任何人以欺诈意图,在任何物品上贴附版权标记或者具有相同意思的文字,并知道该标记或文字是虚假的,应当处以不超过2500美元的罚金。”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1)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意图;
  (2)主观上明知版权版权标记、文字是虚假的;
  (3)犯罪行为为贴附;
  (4)贴附的对象为版权标记或具有相同意思的文字。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本条所规定的贴附版权标记和具有相同意思的文字的行为,应当被归纳为一个罪还是两个罪?一方面从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如果认为本条规定的主要是贴附行为,那么提供具有相同意思的文字的目的也是为了提供一种虚假的版权说明,本质上也就能将“文字”归人到广义的“标记”的范围内。因此,虽然本条规定的行为对象不尽相同,但从行为的角度来看依旧是一种行为方式,可以将其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
  但另一方面从对象的角度来看,标记和文字的内涵毕竟是不一样的,对象不同使得行为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条规定的应当是两个行为。而且从立法对本罪的说明来看,也更加倾向于两个行为。笔者认为.,对本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选择性罪名,即将本罪名表述为欺诈性贴附虚假版权标记、文字罪,这种情形类似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选择性罪名的表述方式,既保证了法律用语的简练、避免了重复评价,也保持了适用中对不同对象评价的灵活性。
  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行为人“知道该标记或文字是虚假的”,如何理解“虚假”(false).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虚假除了物理意义之外是否还包含了法律意义?行为人在版权办公室拒绝为其登记后依旧使用版权标记,是否构成明知标记是虚假的要件,从而触犯刑法?笔者认为尚不构成。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版权局的登记只是一个行政确认程序但不具有终极性。而且登记已经不再是取得版权的必要程序,即使不经过登记作者也可以自动取得版权,版权局的否定其实不能完全代表国家对版权的否定。因此,行为人继续使用版权标记的,不能认定为是“明知道标记是虚假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诉讼中被确认其对某作品不享有版权,但是之后还继续使用该版权标记的,那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明知标记是虚假的”要件。因为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其不享有版权就相当于最后的通知,此时行为人已经明知自己不再享有版权,如果其依旧坚持使用版权标记自然就是明知故犯。同理,对于由于超过保护年限而进入公共领域内的作品,虽然从物理意义上来说版权标记是真实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行为人明知道版权已经过期但是依旧使用版权标记的,构成法律上的“明知道标记是虚假的”情形,从而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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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美国版权犯罪立法史
第一节 模拟技术时代的版权犯罪立法
一、1897年《版权法(修正案)》
二、1909年《版权法(修正案)》
三、1976年《版权法》
四、《盗版及伪造修正法案》
第二节 数字技术时代的版权犯罪立法
一、《反电子盗窃法案》
二、《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三、《作者权利及反盗版法案》
第三节 当代版权犯罪立法的改革趋势
一、国内版权法的修改动向
二、国际条约中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总结及评价
一、版权犯罪变化的轨迹
二、版权犯罪立法的规律
三、数字技术时代的挑战

第二章 直接侵犯版权的犯罪
第一节 一般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
三、抗辩事由
第二节 非法复制罪
一、犯罪构成
二、模拟技术时代的非法复制
三、数字技术时代非法复制的变异
第三节 非法发行罪
一、犯罪构成
二、一般非法发行
三、非法发行准备用于商业发行的作品
第四节 非法公开准备用于商业发行的作品罪
一、犯罪构成
二、非法公开
第五节 非法公开表演罪
一、犯罪构成
二、非法公开表演
三、非法流传播行为
第六节 以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所得目的侵犯版权罪
一、犯罪构成
二、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所得目的的认定
第七节 总结及评价
一、行为类型的体系化
二、罪状规定的精细化
三、打击犯罪的提前化

第三章 间接妨害版权的犯罪
第一节 非法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类犯罪
一、非法规避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罪
二、非法提供规避设施罪
第二节 提供虚假版权管理信息类犯罪
一、提供虚假版权管理信息罪
二、移除、修改版权管理信息罪
第三节 版权标识欺诈类犯罪
一、欺诈性贴附虚假版权标记、文字罪
二、欺诈性发行带有虚假版权标记、文字的物品罪
三、欺诈性进口带有虚假版权标记、文字的物品罪
四、欺诈性移除、更改版权标记罪
第四节 版权申请虚假陈述罪
一、犯罪构成
二、与一般虚假陈述罪的竞合
第五节 总结与评价
一、刑事政策上的意义
二、犯罪预防上的特点
三、规制内容上的特色
四、立法体系上的缺陷

第四章 版权犯罪的处罚
第一节 版权犯罪量刑概述
一、影响版权犯罪量刑的因素
二、《联邦量刑指南》的作用
第二节 美国法典对版权犯罪刑罚的规定
一、重罪刑罚
二、轻罪刑罚
三、涉案财产处置机制
四、对被害人赔偿制度
第三节 《联邦量刑指南》对版权犯罪量刑的指导
一、基本刑档的确定
二、犯罪数额的计算
三、脱离因素的判断
四、量刑步骤的操作
第四节 总结及评价
一、版权犯罪量刑的规范化程度高
二、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较为完善
三、量刑规则附加的社会价值过多
四、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还有缺陷

第五章 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我国版权犯罪的发展历史
一、版权犯罪设立阶段
二、刑法典专列侵犯著作权罪时期
三、数字技术时代的应对
第二节 中美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之比较
一、相似部分
二、不同之处
三、差异原因
第三节 构建我国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的措施
一、降低版权犯罪的入罪门槛
二、调整直接侵犯版权犯罪的犯罪构成
三、建立间接妨害版权犯罪的责任体系
四、明确网络平台的共同犯罪责任
五、完善版权犯罪的刑罚体系
第四节 未来版权犯罪立法的方向
一、版权犯罪的发展趋势
二、几种可能的规制方案
三、未来可行的立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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