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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那些事儿
0.00     定价 ¥ 3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6912867
  • 作      者:
    胡立奇
  • 出 版 社 :
    华龄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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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立奇,在退休后的十多年志愿普法过程中,尝试用群众喜闻乐见的顺口溜形式编写出《继承法之歌》《婚姻法之歌》等六种普法宣传材料。曾被评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普法先进个人。2015年曾以《老年人学法和维权的思考》一文,获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发起的普法工作三十年征文活动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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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遗产继承那些事儿》把我国有关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用通俗生动的语言表现出来,其中包括法律条文顺口溜、关键词语解释、典型案例以及案例解析等内容。力求达到一看就懂、一学就会的普法效果。
  《遗产继承那些事儿》对我国有关财产继承法律规定进行全方位解读。
  阅读《遗产继承那些事儿》可以使自己成为遗产继承方面的明白人,可以减少和预防家庭成员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和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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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遗产继承那些事儿》: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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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一、立法宗旨
二、继承开始
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五、同一事件中死亡
六、同居期间死亡
七、遗产范围
八、个人承包与继承
九、企业财产的继承
十、代理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十一、继承权的丧失
十二、诉讼时效

法定继承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三、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
四、代位继承
五、转继承
六、按法定继承的遗产
七、酌情分得遗产权

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的一般规定
二、遗嘱的五种形式
三、遗书性质的认定
四、继承法实施前遗嘱的认定
五、遗嘱见证人
六、遗嘱特留份权
七、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八、附义务的遗嘱
九、遗嘱的无效
十、遗赠扶养协议
十一、立遗嘱的四大好处
十二、遗嘱五种误区
十三、遗嘱现状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开始的通知
二、遗产的保管
三、遗产处理的方法
四、遗产分割的规则
五、遗产继承的流程
六、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与放弃
七、遗产在共同财产中的分割
八、胎儿的继承权
九、遗产分配的原则
十、丧偶再婚对继承财产的处分权
十一、无人继承、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十二、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十三、执行遗赠与清偿债务

附则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
二、涉外继承
三、施行日期
四、“四子”箴言

法律文书参考文本及附录
一、自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
三、公证遗嘱
四、怎样才能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五、遗赠扶养协议
六、民事起诉状
七、如何写起诉状
八、遗产继承案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九、上诉状
十、如何写上诉状
十一、宣告死亡申请书
十二、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十四、法定继承人的分类
十五、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十六、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十七、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十八、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综合对比表
十九、老年人学法和维权的思考
二十、“四子”箴言很实际,老年朋友要牢记
二十一、老年人再婚之歌
二十二、对口快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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