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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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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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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13204516
  • 出 版 社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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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怀霞,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兼任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人民调解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著作4部,教材7本。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司法部课题、上海市教委课题、上海市司法局课题等20余项,先后获得教学科研等奖励17项。先后为上海市司法局、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安徽省宣城市司法局、宣城市政法委、山东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山东莱芜市司法局、陕西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讲授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人民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的法律思维及调解技艺等课程。
  
  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合伙人、主任,民建党员,建筑经济师。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多年来,办理了数千起案件,在商事、金融、建筑工程、房地产等领域均有不俗成绩。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编撰专著一本,发表论文数篇: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担任中国仲裁法研究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人民调解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等职。2010年被上海市宝山区“两新”组织评选为《红帆之友》优秀个人;2016年被评选为宝山区拔尖人才.2017年9月20日被评为宝山区第二届“平安建设”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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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是法治国家、法治文明建设伟业中的重要内容。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文集》围绕“中国特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这一中心议题,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理论基础、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关系和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深入讨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义在于其不同于一般职业共同体的特殊性——法治是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同质性的价值目标、思维方式、职业伦理则是这一共同体构建的内在动力。而共同的知识和技能、共同的责任与使命是其重要内涵。
  一方面,《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文集》梳理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分析了当前法治国家建设、司法改革的趋势,阐明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目的和意义、问题和挑战;另一方面,《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文集》剖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外延、特征、内部关系等本体问题,提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指导思想、路径、措施、模式等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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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文集》:
  我国学术界现已基本形成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
  3.虚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是现实中的法律职业“实体”,也不是一个具体的机构,它是法律职业阶层想象中的一个虚拟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者彼此在观念上、精神里、意识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
  这一虚拟共同体里担负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职位,在从业过程中,拥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共性,这些共性能抵消或吸收不同的法律职业者各自的个性和观点所带来的差异,从而实现共同表达法律、宣扬公平和正义的法治追求。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我国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延
  根据“八法”和《统一资格意见》的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延范围应当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准)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学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其中,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法学教育研究者以及社会法律服务者等,虽然其职业内容各有不同,甚至其职业活动、所持观点会出现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但其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职业活动本质却是高度一致的。
  正因法律职业共同体既非实体机构,也非法定群体,结合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的在于共同提升法律素养、职业认同感和法治建设之目的,本文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延范围划分为法定与扩展两个组成部分。
  1.法定范围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定范围以法律规定的从事法律实务者为主,包括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半司法性的商事仲裁员和劳动仲裁员),以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人员等。
  其中,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具权威的成员。司法审判是最后的,也是救济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职业活动过程必须保障其行为效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司法审判的社会形象堪称公平正义的楷模、法律的象征。法律和社会对法官有着极高、极严格的要求,这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是极大的挑战和提炼。正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Ronald M.Dworkin)教授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2.扩展范围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扩展范围以从事法律研究者和司法辅助者为主,包括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各级人大和政府机关中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如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刑事侦查和刑罚执行的警官、书记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
  《师说》有云:“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高校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者的摇篮。成熟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完善的标志之一,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则是法学教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法学教育研究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难以想象,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教育者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立法者能制定出高效的法律规章。本文认为,“扩展范围”限定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内,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促其紧密联系法律职业的统一标准,促其“接地气”,使从事立法者、法学教育研究者等法律人才与实务实践相互促进,检验各项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从而不至出现脱离实际的低效立法和低效研究。将有志于从事实务的优秀法律学者、立法者通过相关程序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者,形成一个能够职业认同、职位互换、互为促进、相互提升的有益于法治建设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而提升我国法治队伍的整体素养和法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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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法德并举”之意义与培育路径
构建互助共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暨《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实施
浅谈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下的监督
我国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探讨
“错位对决”抑或“正义同盟”——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检视与重塑
结合司法实践谈法律共同体的构建
构建法治政府之误区与修正
基层检察院员额遴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山西ZZ县检察院员额遴选为视角
法律职业共同体语境下辩审良性关系的构建
新加坡高等职业教育对我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启示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深化——司法事务官制度研究
我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多维思考
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与完善——以法学实践教学现状及改革为视角
法律职业共同体下的新时代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初探
法律职业共同体视野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建构
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反思——以德国和美国的制度为鉴
法律职业教育机制困境突破之路径选择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智慧法院
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间职业认同的探析
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关系的探析与重构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流动
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法治活动中心场所的功能与路径
从教育学角度看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基于“国标”文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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