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8年第12辑 总第262辑)》:
第五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六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人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制作书面报告,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第六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与权限等。
第六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资产的,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