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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2019年版)
0.00     定价 ¥ 9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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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0939998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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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典型案例、示范文本以及实用附录;全面、权*、便捷,案头必备全书;便捷增补服务,避免重复购买,贴心售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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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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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全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2019年版)》在上一个版本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1.删去已废止失效法律法规文件8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知》。
  2.更新、增加法律法规文件44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快检便民服务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反兴奋剂条例》《医疗器械标准规划(2018-2020年)》《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方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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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及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内容和形式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真实性原则】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基本行为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组织】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表述】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一般禁止情形】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涉及行政许可和引证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可识别性以及发布要求】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处方药、易制毒化学品、戒毒等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医药用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禁止变相发布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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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目录

  一、综合

  1.一般规定(1)

  2.监管体制(24)

  3.行政处罚(48)

  4.司法解释及文件(80)

  二、食品安全

  1.一般规定(88)

  2.食品安全标准(137)

  3.风险监测(149)

  4.食品检验(168)

  5.安全监管(184)

  6.食用农产品(233)

  7.乳品(247)

  8.餐饮服务食品(260)

  9.绿色食品(297)

  10.进出口食品(306)

  11.其他食品(316)

  12.食品添加剂(338)

  13.食品标识与包装(349)

  三、保健食品

  1.一般规定(355)

  2.审批注册(364)

  3.原料管理(383)

  4.标识、广告(385)

  5.监督管理(392)

  四、药品

  1.一般规定(397)

  2.审批注册(443)

  3.生产经营(467)

  4.互联网药品(495)

  5.进口药品(499)

  6.特殊药品(509)

  五、医疗器械

  1.一般规定(528)

  2.审批注册(573)

  3.分类管理(589)

  4.质量管理(595)

  5.生产经营(601)

  6.进口医疗器械(621)

  六、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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