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治新时代:从环境法到生态法》:
为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有力的措施。其中,制定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占有重要地位,这是法律的特性和作用决定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所有的人一体遵循,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它是统治阶级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有力工具。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人民利益和整个国家利益的有力工具。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顺利地建设社会主义。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也证明:不制定完备的环境保护立法,不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就不可能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79年通过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步骤,它们正在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着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一项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它从全局出发,对环境保护的方针、原则、保护对象,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环境管理机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等重大问题,作了相当广泛和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它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基本法或母法,因而它没有,也不可能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问题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所以,一方面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并严格地执行这项法律,坚决按照它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办事,抵制和反对借口它不够具体而不愿执行的一切错误倾向;另一方面要加快环境保护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各种具体的环境保护法规。我们要在环境保护领域真正实行法治,就必须建立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对人们在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与保护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科学地调整,在各个有关环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得对于一切问题的处理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进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环境保护立法,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体系中,也是一个新兴的立法部门。它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许多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尖锐化,为了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但是,在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进行较早的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并成为国家整个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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