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建立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楚河汉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平等、自由、诚实信用以及合同神圣基本原则上存在共通性,在合同效力、救济程序等实体和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存在关联性。合同作为形塑当事人间关系的媒介,不仅是一种制度与方法,更是一种观念与精神。无论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其内含的平等、自由、公平、合作等意蕴均应受到高度认同和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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