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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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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解与范例(第三版)
0.00     定价 ¥ 7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0568
  • 作      者:
    刘访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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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新 系统、全面、权*地解读公文新格式,解决新问题。

全 涵盖7种常用基础性文稿、15个法定文种的写作规律与方法。

实 实事求是,分析实例,讲解规范,提炼规律,点拨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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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访,1973年生,重庆南川人,中共党员。1997年毕业于重庆师范大学,曾在北京市温泉第二中学从事教育教学、教科研等工作,在海淀区教委从事课程改革、教育教学研究管理等工作,2005—2013年在海淀区政府办公室从事公文研究写作、重大文稿服务保障等工作,2013—2015年在海淀街道办事处从事公共事业、司法、统计等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2015年10月至今,在中共海淀区委区政府研究室从事党政决策研究、重大文稿服务保障等工作。曾出版专著《做文做事与做人——对公文与人民利益关系的考察》(北京出版社,2009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解与范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1版、2014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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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该条例将党政两大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予以统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本书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结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紧紧围绕“公文是为了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而采取的有效治理国家的重要而基本的工具,是其所代表的利益关系的总和,是不断努力创造并突破历史局限性的产物”这一核心观点,对公文创造规律进行了剖析,对常用基础性文稿以及法定文种的写作规律进行了探讨与解析。

本书有规范、有要领、有技巧、有实例,适合各级党政机关、广大企事业单位进行公文处理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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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若干问题

  第一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若干问题

  《孟子·离娄上》:“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立规矩、讲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创规矩,是治国理政的关键。2013年7月,习近平同志在西柏坡面对当年毛泽东提议的“六条规矩”时发出感叹,“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8月,在辽宁考察时,要求“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 11月,在湖南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规矩创立出来后,就是制度。规矩不立,不成方圆;制度不彰,无有始终。广义上讲,国家制度是为实现统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方法总和,公文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道以文显,道不正则文不顺;文以载道,文不顺则道不彰。2012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公文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共分8章42条,其核心概念更加科学正确,文种主要类别更加丰富完善,措辞表达更加准确简洁,章条逻辑层次更加严谨清晰,环节程序更加便于实际操作,体例格式更加简明规范,是公文实践和理论研究最新成果的集大成者,有利于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公文学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本章以2012版《条例》、2012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为依据,重点分析其发布实施的深层原因、重大意义,解析公文概念及其本质,抽象概括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体系,即概念体系、责任体系、流程体系、管理体系、格式体系、质量体系。对宣传贯彻落实2012版《条例》及其配套《格式》提出了针对实际、特色鲜明、易学易用的意见建议,对一些错误的说法、做法进行了分析和纠正。

  第一节为什么要发布2012版 《条例》 及其配套 《格式》

  为什么要发布2012版《条例》及其配套《格式》?用2012版《条例》第一条的话讲,是“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用2012版《格式》前言的话讲,是根据2012版《条例》的有关规定对1999版《格式》进行修订。2012版《条例》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2012版《条例》第一条看上去似乎比较平淡,好像是句套话,实际上有深刻含义。下面,我们从六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纲领性文件的发展历程来看

  自1950年以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纲领性文件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

  1950年4月至195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统一文件纸型与格式的规定》《关于规定党内文件的纸型与格式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委的各种文件及印行的文件汇集、党内刊物,一律使用16开纸,文字竖排,右侧装订,并写明出文机关的全衔及出文的年、月、日。

  1951年9月,政务院首次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51版《暂行办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公文为7类12种。其中,对公文的“体式”进行全面规定:一是公文用纸;二是书写格式,要求公文直行竖写,自右而左,每页十行;三是书面格式,要求第一页必须包括文种、发文字号、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拟办、批示等栏目,这些内容按照固定的表格形式编排。

  1956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党内文书改为横写、横排的通知》。自此,党内文件由竖排改横排,公文格式进一步规范完善。

  1956年1月,国务院秘书厅发出《关于改变国家机关公文用纸格式的通知》,规定公文一律自左至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纸的大小一律使用十六开单页或八开双页。

  1957年10月,国务院秘书厅又发出《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的几点意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2012年版),第4页,第20行,“同年10月”,按上下文系指1956年10月,这是错误的,应该是1957年10月。,对部分文种进行了调整,但仍是7类12种。同时,将原来固定表格编排改为随文编排;去掉了“事由”栏目,新增了“标题”类目;另设“公文处理专用纸”,将原来公文中的“拟办”“批示”等栏目放在“公文处理专用纸”上,实现公文格式要素与公文处理要素相分离。

  196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公文处理试行办法》,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0类12种。

  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发了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81版《暂行办法》),将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重新规定为9类15种。

  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修订颁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1987版《办法》),删除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为10类15种。

  1988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88)(以下简称1988版《格式》),1988版《格式》与1987版《办法》配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也是首次以国家标准形式将公文格式固化和推广,该标准主要是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但提出其他机关公文格式参照此标准执行,为公文处理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和坚实的技术基础。

  1989年4月,依据1988版《格式》等三项国家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首次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1989版《条例》),结合党的机关公文的特点,对文件种类和格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党的文件主要种类有13种。

  1993年11月,在1987版《办法》施行六年后,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修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1993版《办法》),有7章45条,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为12类13种。

  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版《条例》),有12章40条,其中确定文种为14种。

  1999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1993版《办法》,对1988版《格式》进行修订,发布了1999版《格式》(GB/T 9704-1999)。

  2000年8月,国务院对国务院办公厅1993版《办法》进行修订,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00版《办法》),有9章57条,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有13种,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版《条例》),有8章42条,其中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的文种有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了与之配套的2012版《格式》。2012版《条例》及其配套《格式》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从上述历史进程来看,1981年之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主管部门对秘书机构的设置、任务、公文拟制等,虽然有一些规定,但都是专项、零散的,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81版《暂行办法》发布以后,条例、办法不断发展完善,与此同时,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都参照形成了各自的公文处理工作规定,为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也暴露出较多问题。其中,最突出、最根本的问题是,1996版《条例》、2000版《办法》及其配套《格式》的有关规定并不统一。例如,公文处理工作的概念体系、公文主要文种的类别、公文行文规则、程序界定和章条逻辑、公文格式标准、公文安全保密规定等都存在着比较多、甚至比较大的差异,其文本表达也存在措词不准、陈述繁冗、前后错乱、体例不一等诸多问题,使学习、掌握和应用的难度比较大。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各具特色,可谓各级党政机关各有一套具体化的公文处理操作办法,乃至同级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内部科室之间各有一套历史因袭的公文处理操作办法,甚至于同一公文作者或工作人员前后之间,公文都有可能缺乏统一性。(这种差异性具体见下面所举7个例子)所以,迫切需要完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5〕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京政文〔2004〕8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修编后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立足于首都的长远发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对于促进首都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7〕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8〕4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6〕8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6〕9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6〕9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分析:上面所举7个文件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最后访问于2014年6月30日。,是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就省级政府关于某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所作的回复,其中有用“批复”文种的,也有用“通知”文种的。北京是首都,杭州、西安是省会,宁波是副省级计划单列市,而衡阳、淮北、鹤岗是普通地级市。从中可以看到:(1)对副省级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以信函格式发“批复”;对地级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办公厅以信函格式发“通知”。(2)国务院在批复北京市时,引用了北京市的发文字号,而其他文件中没有引用。根据2000版《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3)对比7个文件中反映出来的6省市给国务院的请示、国务院或国办回文的标题,以及回文中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名称,可以看到:第一,国务院或国办回文标题是最规范的,而且7个标题基本保持了统一性,其中北京件因与该市请示对等而缺“市”字。国务院或国办回文,北京、西安、淮北三件请示的标题符合2000版《办法》第十条关于“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要求。第二,7件请示的标题里应不应该写“(×—×)”,这还需商榷,如果是以国务院或国办回复为标准来看,就应不写。北京、西安、淮北三件请示的标题符合这个标准。第三,北京、西安、淮北三件请示标题表述基本一致,但三者之间还略有差别,“北京”后面无“市”字,“西安”“淮北”后面都有“市”字,北京、西安两件标题均作“报请”,淮北标题作“要求”,此两类用词都不甚妥当。因为作为请示,标题里一般不出现“申请”“提请”“报请”“要求”“请求”等与“请示”意义类似的词语,目的是避免语意重复,使标题简洁。鹤岗、衡阳两件请示标题符合这个标准。第四,浙江省宁波、杭州两件请示的标题表述不统一。关于宁波的请示“2020”后没有“年”字,而关于杭州的请示“2020”后则有“年”字。作为同一机关发出的同一主题的公文标题,理应保持前后统一。根据国务院或国办回文标准,上述7件请示的标题可统一修改为“关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其中“审批”一词可有可无。上面的分析,并不是说原文有错误,而是说原文不规范,特别是在格式要素的处理上,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到底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办,让人无所适从。类似不规范、不严谨、不统一的现象一直存在。

  针对上面谈到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着手研究修订完善公文处理工作纲领性文件。2009年5月,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家标准委同步启动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领域新的纲领性文件,2012年4月、6月先后发布了2012版《条例》及其配套《格式》,均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党的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由原来的分别设立、差异较大、各自为政,到走向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实施的重大历史性事件,并且恰逢建党91周年,很好地顺应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很好地顺应了深化中国特色公文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很好地顺应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领域纲领性文件,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现实要求。深化公文制度改革是治国理政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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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为什么要发布2012版《条例》及其配套《格式》/

第二节科学的党政机关公文观/

第三节公文处理工作责任/

第四节公文处理工作流程/

第五节公文管理/

第六节公文格式/

第七节公文质量与公文处理工作质量/

 

第二章公文是创造出来的/

第一节公文是怎么产生的/

第二节公文立意/

第三节公文材料/

第四节公文结构/

第五节公文语言/

第六节公文表达方式/

 

第三章常用基础性文稿的写作/

第一节调研报告/

第二节工作信息/

第三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简报/

第四节工作计划/

第五节工作总结/

第六节领导工作讲话稿/

第七节汇报稿/

 

第四章15个法定文种的写作/

第一节决议/

第二节决定/

第三节命令(令)/

第四节公报/

第五节公告/

第六节通告/

第七节意见/

第八节通知/

第九节通报/

第十节报告/

 

 

第十一节请示/

第十二节批复/

第十三节议案/

第十四节函/

第十五节纪要/

 

附录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附录二:公文式样示例/

 

初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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