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论(第3版)》:
(一)体现出历史的原则
我们所确定的社会公正的具体内容与规则,只能是在现代社会当中的社会公正内容和规则。就总体而言,没有适应于一切时代条件的有关社会公正的具体内容。每一个时代都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公正体系。罗尔斯设想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可以形成一种超越任何时代的社会公正体系。显然,这过于理想化、过于乌托邦。罗尔斯最终所确定的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一种由现代人所建构的社会公正说,带有明显的现代社会的印记。马克思在谈论法律时曾经指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①恩格斯也指出:“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法学家把所有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
历史的原则不仅可以说明有关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具体内容与规则的起源,而且还有助于具体说明在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所得结果的部分原因,据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这种所得是否公正。如果从绝对平等的角度去考虑分配,那么,往往会把可供分配的诸如权利和资源等看做是一种既定的、社会成员人人有份的东西,而不去深究其中的合理与否。诺齐克的见解不无道理:“分配正义的权利理论是历史的,分配是否正义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过来的。”“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资格。”而正义的即时原则是错误的。“一种不正义能够在从一种分配转向另一种结构同样的分配过程中产生,因为外观相同的第二种分配可能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或应得资格,可能不适合实际的历史。”例如,“福利经济学就是这种即时正义原则的理论,它主要是在表现分配的仅仅当前的信息的矩阵上操作的,这一点加上一些别的通常条件,使福利经济学确实成为一种即时的理论,带有这种理论的所有不当之处”。
(二)体现出人类社会某些超越时代的共同倾向
在把握历史原则的同时,还应承认,人类社会确实存在着某些超越时代的共同倾向。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尽管人类社会要经历许多个发展阶段,尽管各个民族群体的生活模式差异很大,但是,异时异地的民族群体往往会面临着许多共同的而且是相对恒定的主题。只要是一个社会,它就肯定要运转,而要进行正常的运转,就必须满足几个必要的条件;只要是一个社会,它就肯定是由几种基本成分所构成的。如果某个条件归于消失,或者某个基本成分变形,则会使各种类型的社会面临着相类似的问题。这种为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主题与问题不但是跨地域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是跨时代的。异时异地的人们,对于这些相类似的主题和问题都曾做过程度不同的努力,从而形成了某些共同的追求和倾向。其二,从根本上来说,社会结构是由社会要素的性质及具体状况所决定的。但是,社会结构一旦形成,便具有了自身一套固定的法则及演变逻辑,有着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这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新的社会结构的出现,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以过去的社会结构为起点,汲取过去社会结构中有价值的部分,这样过去社会结构中的某些精华便成为新的社会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得以传承。因此,若将新旧社会结构加以对比就会发现,新旧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某种一贯性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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