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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
0.00     定价 ¥ 8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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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00268736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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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竺效,男,1977年12月出生于浙江宁波,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副主任兼秘书长。主要从事环境法教学和研究。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2015年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17年入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2014年入选首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2017年获“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已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独著中文学术论文40余篇,论文已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7篇、转摘3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3篇。已在SSCI刊物上以主要作者身份发表英文学术论文3篇。已出版中文独著专著3部、英文独著专著1部,主编教材1部。曾获2008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奖、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青年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等学术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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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共13章内容。其中第一章到第七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规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案方式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第八章到第十三章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内容,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特殊规则。
  基于编写目的和基本思路,《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的收录和章节编排以司法案例文书所展现的法理知识点及其相互间的理论逻辑为准。相关章节下的内容设置包括【案例文书】和【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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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对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当地百姓消除环境污染损害。一审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这种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赞许。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专家证人到庭亦明确说明修复鱼塘至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是合理可行的。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张要求谭某某、方某某恢复鱼塘原状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鉴于谭某某、方某某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第一项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谭某某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24条、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5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6条、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5条、第92条、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谭某某与方某某共同修复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鱼塘(土名:月角地)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某某与方某某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2)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原审受理费200元,由谭某某和方某某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谭某某和方某某共同向一审法院交纳受理费200元)。
  上诉人方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谭某某是本案的污染者,方某某及全体白土村村民是本案的受害人,方某某在本案环境污染事件中不是共同侵权人,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过失,相反,方某某积极地管理和有效地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2)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供的证据“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白土村鱼塘倾倒污泥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用来证明本案污染的损害结果是不充分的,仅以其作为认定本案损害结果的依据不足。(3)目前,邻村一间汽车散热器厂和一涂艺厂对水流和鱼塘的污染与本案的关联性尚存疑,需要进一步的数据予以明确其关联性。(4)本案一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令本案由方某某和谭某某连带承担案涉鱼塘的修复责任,恢复到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标准,否则由环保部门负责修复再由方某某和谭某某负担费用。现实情况是谭某某根本联系不到,如果方某某和谭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使环境指标达到环保部门的审核标准,那方某某向环保部门支付的费用问题就不在本案法院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本案不应一并作出处理,而应另案处理,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案件。(5)-审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村委会应当参与诉讼。方某某只是鱼塘的承包人,村委会才是鱼塘所有人。(6)本案真正的侵权人即产生污泥的企业没有参与诉讼,谭某某只是运输者。(7)本案一审是当庭宣判,宣判后方某某提交了补充证据,其中一份为监测站报告,显示2012年3月案涉场地水质水表的检测为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8)关于本案鱼塘修复问题,鱼塘目前一直在养鱼,方某某及其家属亦一直食用该鱼塘的鱼,此时鱼塘的环境已经和附近的鱼塘没有差别,应对鱼塘的水质及所养鱼类的受污染程度及鱼塘目前状态再一次进行评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方某某的民事权益,现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谭某某一人承担全部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负担。
  被上诉人中华环保联合会二审答辩称:(1)本案不存在遗漏村委会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方某某是鱼塘的承租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本案的责任人。村委会所涉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其是否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认定。(2)谭某某经公告送达等合法程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故无法查明污泥的来源和实际产生者。(3)标准合法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4)本案应由方某某和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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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第一节 社会组织获取主体资格的要求
【案例文书1】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案例文书2】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诉谢某某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案例文书3】绿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的主体地位
【案例文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邝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第三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起诉顺位
【案例文书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喻某某等履行诉前程序后自行起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案例文书2】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鸿顺造纸有限公司履;诉前程序后自行起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案例文书3】绿发会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原起诉人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案例文书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马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第二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自然人被告
【案例文书1】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某某单个自然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书2】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诉谢某某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连带责任案
【案例文书3】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某、方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按份责任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人被告
【案例文书1】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单个法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案例文书2】自然之友诉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连带责任案
【知识点关联及案例点评】
【案例文书3】绿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网店与平台连带责任案
……

第三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
第四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
第六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七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
第八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第九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第十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
第十一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
第十二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第十三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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