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版)》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版)》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版)》要求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为了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版)》明确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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